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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投資者服務中心主任馬江河提醒已建或在建企業網站的上市公司:如果發生公司網頁重要信息更新不及時、網上BBS發生哄抬股價等情況並造成投資者受損,公司可能要面臨法律訴訟。這些法律問題與強制信息披露制度一樣,必須引起投資者關系管理人員的重視。
他說,在履行信息披露責任、與股東、潛在投資者及其他市場參與主體間的聯絡等方面,上市公司廣泛利用互聯網技術,既提高了信息傳遞速度,也降低了成本。但是,互聯網的應用也同時產生了許多新的法律問題。
比如,公司網址上的財務或重要信息沒有及時更新,從而對投資者造成誤導;公司網頁上有關於其產品的介紹,如產品圖象信息等,後來被證明不完全符合實際,使投資者的預期發生偏移;網上BBS貼有對上市公司信息有誤導性的帖子並可能造成股價波動;公司人員使用電子郵件回復投資者時可能違反禁止選擇性披露的規定或內幕交易法規。
馬江河列舉了一些美國案例,供國內投資者關系管理人員參考:
美國證監會規定電子文件必須及時更新,並要符合所有關於書面文件的證券法規規定。因此,從法律上來說,上市公司有及時更新電子數據的義務。我國目前還沒有具體的規定,但隨著證券法規的健全,這種義務遲早會出現。
1996年美國ComparatorSystemsCorp.的股價因為聊天室中的傳言,由6美分漲至1.88美元一股,成交量異常放大,隨後大幅滑落,給投資者造成嚴重損失。(經查明,是有些公司內部人員與經紀人們利用互聯網哄抬股價,然後趁機沽出。)對此,公司應設人經常瀏覽互聯網,包括各種投資聊天室;發現有傳言時,盡快決定是保持沈默、回復以及如何回復。
公司投資者關系部門的經理或職員可能會收到從大投資者或有影響的分析師的電子郵件,在回復該郵件時,有些非公開信息可能會公布出去。這種信息傳遞極有可能違反禁止選擇性披露的規定,甚至內幕交易法規。對此,公司應限制對外發言的人數。所有員工必須明確來自於投資者、分析師及其他外部人員的查詢都應交給公司的發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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