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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6日,南京市各家報紙都刊登了省消協公布的坑害消費者的典型案例。奇怪的是,這些案例卻是『無頭告示』,坑害消費者的單位的大名都被隱去。如《南京晨報》公布的『十大案例』,分別為『一開發公司無證售房退款』、『某國外名牌手機充電器爆炸起火』、『某大超市用福爾馬林泡制銀魚』等。十大『凶手』,竟有9個姓『某』,使消費者如墜雲裡霧中。
這種『公布』真叫人百思不得其解。好比法院的判決書只宣布了罪行,卻不知道罪犯的姓名。不公布坑害消費者的生產廠家,是不是出於對劣質產品生產廠家的憐憫?但對『惡人』的憐憫就是對『好人』的犯罪。這樣一來,已經坑害了消費者的廠家還有機會繼續坑害百姓。而消費者也因為不知情,無法防范,還會繼續受害。
省消協不公布坑害消費者案例的主體單位,也有違反《消法》之嫌。《消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消協的職能是『向消費者提供信息和諮詢服務』、『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消協對坑害消費者的典型案例雖然在報紙上進行了公布,但由於沒有公布產品的生產廠家,因而向消費者提供的信息是很不完整的,也沒有達到『揭露』的目的。
每年『3·15』中央電視臺的晚會,對造成重大事故的產品都向全國人民公布產品的品牌、生產廠家,為什麼江蘇省消協卻不這麼做呢?這樣的做法,實在使我們懷疑消協整治市場秩序的誠心和能力。『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我不知道這個協會的成員是怎麼產生的,怎麼樣纔能保證他們真正代表廣大消費者的利益?一個問題是,當他們的行為不正確,消費者能否要求他們糾正並重新運作?二是如果他們對消費者的要求不予理睬,消費者有沒有其他辦法?三是消協有沒有一個『議事規則』,不公布有關企業的名單,又是怎麼決定的?是該進一步完善有關的規章制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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