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190號)
根據國務院2001年5月23日發布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農業部於2002年1月5日發布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安全管理辦法》和《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並將於2002年3月20日正式實施。
從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境外公司可向農業部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提出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安全證書的申請,農業部按有關規定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為使自申請到批復的270天內轉基因農產品貿易正常進行,農業部采取如下臨時措施,向中國出口轉基因生物的境外公司可在申請安全證書的基礎上,持本國或第三國有關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有效文件,向農業部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申請『臨時證明』,對審查合格者,農業部將在30天內發給『臨時證明』,進口商可持境外公司已取得的『臨時證明』辦理報檢手續,並按《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方法》的規定進行標識。該臨時措施有效期截止到2002年12月20日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2002年3月11日
二、《進口轉基因農產品臨時措施管理程序》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190號)的規定,制定本管理程序
1.境外公司按照《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有關進口用作加工原料的農業轉基因生物的規定,向農業部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申請安全證書。已遞交申請的境外公司以及相關的貿易公司,可申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轉基因農產品的『臨時證明』。
2.如境外公司在短期內無法提供完整的中文申請資料,可提供英文申請資料作為申請『臨時證明』的條件。但『辦公室』自收到境外公司提供的完整的中文申請資料之日起,方開始正式受理安全證書的申請。
3.向『辦公室』申請『臨時證明』時,須提供以下資料:
(1)進口轉基因農產品臨時證明申請表(格式見附件)。
(2)本國或第三國國家安全評價管理機構出具的有效文件。
『辦公室』對上述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
4.在境外公司向『辦公室』申請『臨時證明』的同時,進口商可向『辦公室』申請標識使用認可。『辦公室』根據《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進行審核。
5.上述審核合格者,『辦公室』在30天內分別發給『臨時證明』和標識使用認可批准文件。
6.進口商持『臨時證明』和標識使用認可批件依法辦理相關進口手續。
農業部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上海金鵬研發部)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