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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規范中、外資金融機構外幣存、貸款利率的管理,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從2002年3月1日起,統一境內中、外資金融機構的外幣存、貸款利率管理政策。
一、境內外資金融機構對境內中國居民(含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法人、國家機關、團休、部隊和在中國境內居住一年以上的自然人)的小額外幣存款,納入人民銀行現行小額外幣存款利率管理范圍。即:對中國居民300萬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幣)以下的小額存款,境內中、外資金融機構統一執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
非中國居民的小額外幣存款利率,由中、外資金融機構自行確定。
二、現行大額外幣存款利率政策不變。即:中國居民和非中國居民300萬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幣)以上的大額存款利率,由中、外資金融機構與客戶協商確定。
三、外幣貸款利率及其計結息方式,由中、外資金融機構根據國際金融市場利率的變動情況以及資金成本、風險差異等因素自行確定。
四、現行外資金融機構的人民幣存、貸款利率政策不變。
五、各金融機構應根據本公告,以法人為單位,將本系統的外幣利率管理辦法和外幣存、貸款利率水平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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