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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金融時報報道,出席九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的上海代表團30名代表提出議案,針對《證券法》有關不適應新形勢的狀況,建議對其中有關民事責任、場外交易和證券交易所等三個方面進行修改。
他們指出,《證券法》法律責任一章中,涉及民事責任僅原則性的兩條;有關該法中民事責任的缺位,目前已實際影響了司法實踐(最高人民法院就是以立法無具體規定為由,通知暫不受理三類證券民事侵權糾紛)。
代表們建議,民事責任實體制度應主要包括應承擔責任的行為、責任方式、歸責原則、損失賠償范圍及計算方法等。
此外,現行《證券法》對場外交易采取了回避的辦法,但現實中卻大量存在著場外交易,如退市股票的櫃臺轉讓、非流通股的協議轉讓、法人股司法委托拍賣等,由於缺乏基本規范,以至造成市場秩序混亂。
他們認為,場外交易應該走出幕後,《證券法》應承認規范的場外交易的合法性,應就場外交易的場所、方式、市場推入等做出基本規定。
關於證券交易所方面,代表們認為,《證券法》中看不出證交所是屬於企業法人還是事業法人,實踐中確實也是混亂的,既非公司制、又非會員制,實際上成了監管機關的一個部門等。
他們建議,證交所立法不應過分強調其特殊性,在《證券法》修改時應將證交所的規則作重大修改,以符合目前國際上公司化、聯合化的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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