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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進出口銀行作為我國官方出口信貸機構,幾年來在促進機電產品、成套設備出口,優化出口商品機構等方面發揮了很大作用。但是,與發達國家的出口信貸機構相比,它所負有的使命與其實際狀況存在較大差距。
首先,法律地位不明確。進出口銀行受人民銀行的監管,但由於出口信貸業務與商業信貸存在較大差異,現行法律規定的貸款條款無法適用於出口信貸機構。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出口信貸業務標准模糊。
其次,面臨眾多機構的挑戰。出口信貸是一種中長期信貸,其主要特點是金額大,期限長,風險高,因此由專業機構承擔是必然的。目前,除了進出口銀行以外,其它商業銀行也在開展出口信貸業務。
第三,就是出口信貸業務范圍狹窄。
出口信貸支持直接體現一國政府的出口政策導向。從貸款對象來看,有些國家對所有出口產品均提供信貸支持;大部分國家只對資本類產品提供融資支持。而中國進出口銀行的貸款對象只限於成套設備、機電產品、高新技術產品。
發達國家的出口信貸多采用買方信貸的方式,直接對國外買方融資,對於提供給本國出口商用於產品出口的信貸,則由商業銀行操作,出口信貸機構提供擔保。而我國出口信貸業務中佔絕大多數的仍為賣方信貸,並由中國進出口銀行直接向國內出口商提供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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