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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會上,不少政協委員和人大代表就當前股市發展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了不少見解。
李雅芳委員向大會提交了《通過人大立法規范國有股減持方式》的提案,恰好與周芝石代表提交的議案不謀而合。
惟有立法纔能保證公開透明
李雅芳委員的提案中說,中國股市自1998年黔輪胎、中國嘉陵開始試行國有股減持,到2001年11月22日宣布原國有股減持方案暫停,意味著國有股減持已經成為當前股市及中國經濟發展必須要解決好的問題。國有股減持涉及到全體國民的利益,涉及到重大、超巨額的國有股資產轉移,將對未來的國民經濟和中國的證券市場走向產生重大影響。鑒於此,國有股減應當以人大立法的形式來規范操作。
周芝石代表向全國人大遞交的議案是,建議國有股減持方案必須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頒布後纔可施行,以便接受人大的監督,確保社會安定團結。周芝石代表的這份議案還得到了其他29名人大代表的附議。
李雅芳委員對此觀點進行了闡述:一、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證券市場是市場經濟的集中體現,要保證市場交易有序地完成,完善的法律是其根本保證,建立健全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是中國證券市場規范發展的前提所在。二、加入世貿組織,對中國的證券市場形成了極大挑戰,法律法規是否完善,不僅是維護證券市場正常運行的有效保障,而且為我國在國際競爭中獲得主動性及有利性的地位提供了法律保障。三、國有股歸全體國民所有,其資產所有者極為分散的特點使任何個人對應屬於自己的一份財產都沒有獨立的支配權。所以,要保證國有股減持的公開透明,惟有通過立法纔能保證。因此,制定相關法律使國有股減持有法可依。
周芝石代表認為,目前股市已很脆弱,禁不起國有股減持的衝擊,即使要執行,也應有完整的配套措施。國有股減持方案必須符合中國國情,絕不能照搬西方或仿效,要慎之又慎。即使拖一定時間也不會影響改革開放,相反會促使資本市場發展符合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
加強對監管部門的監管
2001年作為證券市場的監管年,處置了大量的違規事件,對於證券市場的規范起了有力的促進作用。但李雅芳委員提交的《加強對證券監管部門監管的建議》提案中認為,在這一成果的基礎上,應該對證券監管部門自身采取有效的監管措施。
監管部門是證券市場中權力最大的部門,也必然成為違規違法行為和腐敗勢力集中的地帶。中國證券市場直到近年纔逐步淡化了行政色彩,在新股發行審批下,企業能否上市的最終決策權掌握在監管部門的手上。即使在今天強化了相關專業委員會的權限後,監管部門仍然掌握著上市公司、證券經營機構和中介機構的生死大權。在資本市場仍屬於相對稀缺資源的現狀下,必然會發生種種尋租現象。僅僅靠從業人員個人操守和自律,在證券市場也一樣是不可能的。沒有嚴明的法紀和嚴格的監管,就不可能從根本上保證監管部門公正執法,依法治市。
加強法治建設、懲治腐敗不應有禁區。迄今對證券市場的查處,除當事人外,不少涉案的中介機構、地方官員甚至地方監督機構人員也受到了查辦,但幾乎沒有觸及到更高一級的監管部門。事實上,一些上市公司得以欺詐上市後,不到一年的時間甚至半年即發現巨額虧損,一些股票炒得在莊家功成身退之後纔開始查辦,最後由中小投資者買單。一些機構違規事件的調查取證一拖再拖,最後不了了之,凡此種種,監管部門至少有失察之責,也不能完全排除主管及主辦人員黑箱操作的可能。對此不能以監管部門為理由而免責,同樣應該嚴格調查,給廣大投資者一個交代。
當前證券監管部門存在著人事上的直通車現象,越來越多的監管部門公務員經一定的緩衝期後,就被監管機構任命高級管理職務。這一現象實際上是對監督人員手中權力及相應公共關系的物化和直接『變現』。一方面扭曲了監管者與被監管者之間的關系,另一方面誤導了監管從業人員的心理預期,有礙清廉行政、公正執法。
提案還認為,對證券監部門的監管應該防止部門保護主義,實行透明化操作,對群眾投訴和案件的處理應有公開告知程序,保證投資人的知情權。
降低證券交易成本
李雅芳委員還向大會上交了《關於降低證券交易成本,提高證券市場競爭力的幾點建議》的提案,提案認為,我國的證券交易成本過高。
在我國,證券交易的成本主要由兩部分組成:一是固定的、雙向征收的3.5%的傭金成本;二是固定的雙向征收4%證券交易印花稅。與國際上傭金制度和稅收政策的變革趨勢相比較,我國證券交易市場成本明顯偏高。
2000年,我國投資者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478億元,加上按標准支付的傭金,年度交易成本高達900億元,超過滬深兩市淨利潤832億元的總和。而美國等國家的證券交易成本相對較低,過高的交易成本對證券市場的發展並沒有好處。
首先,它損害了投資者對我國證券市場的信心。證券市場是虛擬資本市場,維護投資者的信心和利益對證券市場的穩定發展至關重要。我國本來對於投資者利益的保護就不夠,而高交易成本特別是印花稅,使得政府有利用證券市場『圈錢』與民爭利之嫌。上市公司『圈錢』影響很壞,再來一個政府『圈錢』,投資對市場的信心勢必會發生動搖。
其次,高交易成本不利於競爭機制的培育。固定的高傭金制度實際上是對目前落後的證券行業的保護,不利於我國證券業的行業重組和業務創新,難以實現優勝劣汰。
其三、高交易成本阻滯了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加大了我國經濟結構調整的成本和難度。這不僅削弱了上市公司的競爭力,影響了現有企業的低成本重組,而且加速了我國的資本外逃。
提案認為,降低證券交易成本,對我國而言,主要是應降低交易傭金和調低稅收率。而要做到這兩點,關鍵是要處理好國家、券商和廣大投資者三者之間的關系。證券交易的直接經濟回報(稅收)不應成為政府的主要目標。
2000年,500億元印花稅是在70%投資者虧損的情況下征收的,這顯然違背稅賦公平原則。在當前僅下調傭金還不足以降低證券交易成本的情況下,政府應考慮選擇適當時機,以適當的方式,對我國證券交易的印花稅進行調整。同時,應采取漸進改革方式對我國現存傭金制度進行改革。可考慮實行逐級遞減的差別稅率制等。最後,要進一步調整和完善證券市場的稅收政策,在降低交易印花稅的同時,考慮增設個人資本利得稅,以改變稅收結構,改善稅賦不公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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