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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的金融市場上,美國政府對本國的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都毫無例外地實行保護,對銀行業的保護則最為公開和直接。從某種意義上說,美國對本國金融市場的保護,在銀行業表現得最為突出,限制最為嚴厲,對外國企業的歧視也最為明顯。這一保護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嚴格實行外鈔管制,為美國銀行業提供貨幣性保護
美國政府對國內銀行業的保護,首先表現在對銀行實行嚴格的外鈔管制方面。這一管制的要點,是對外匯交易和外鈔交易明確加以區分,在不乾涉外匯交易活動的同時,對外鈔交易施行嚴格的管制,形成了雖無管制之名但有管制之實的外鈔管制體制。
美國的外匯交易市場極為發達,任何機構和個人都可以在證券公司自由開設外匯交易賬戶,充分運用各種外匯工具,隨時從事外匯的現貨交易或期貨交易,不受任何乾涉和限制。因為,在美國政府看來,金融市場上的外匯交易僅僅是證券交易活動的一部分,在性質上屬於投資行為,而不是流通行為。外匯交易的最後結算也需要使用美元本幣,所以,不具備對外匯交易加以管制的基礎。
然而,只要一觸及到屬於貨幣流通領域的外幣現鈔,情況就完全不同了。在外匯現鈔領域,美國政府從四個方面入手,加以嚴格的控制:
(1)嚴格禁止外鈔在境內流通。
(2)嚴格限制境內銀行為客戶開設外鈔存款賬戶,同時也不鼓勵開設外匯存款賬戶。
(3)境內絕大多數銀行都不經營外匯業務。
(4)境內絕大多數銀行都不從事外幣兌換業務。小額外幣兌換的大部分交易都由設在出入境口岸和中心城市的外鈔兌換店承擔。在一般情況下,除了旅行用小額外鈔的需要,客戶通常都無法在美國銀行兌換大額外幣現鈔。
美國政府執行這樣的外匯管制,有打擊國際洗錢犯罪的技術性考慮。另一方面的考慮,則是在繼續支持美元擔負國際支付手段,增加美元的境外流通量,鼓勵美元在他國法定貨幣化,不斷強化美元地位的同時,通過外匯交易和外鈔交易區別對待的政策,對外幣現鈔嚴加管制,隔絕美國與國際金融市場在流通領域的原始聯系,實現對美國銀行業的貨幣性保護。1997年的亞洲金融危機和2001年底的阿根廷金融危機,都從反面證明了這一貨幣性保護政策對穩定本國銀行體系的重要作用和深遠意義。
二、嚴格限制外國銀行進入美國,並嚴格限制其經營范圍
美國對本國銀行業的保護,更為突出的是表現在嚴格限制外國銀行進入美國市場,並嚴格限制其經營范圍。
美國政府對外國銀行的限制政策經歷了一個發展過程。在很長的一段時間裡,美國政府不僅鼓勵國內的銀行相互競爭,也支持國外的銀行參與競爭。在大中小銀行之間,國內與國外銀行之間,都一度保持著相對均衡。但是,自九十年代以後,隨著銀行國際化的趨勢日益明朗,外國銀行在美國市場上的擴張勢頭不斷加強,美國政府感到,外國銀行的存在,已經對美國銀行業的發展和金融體系的穩定構成了直接威脅。在這一大背景之下,情況開始出現根本性的變化。
1991年,美國國會對美國原有的國際銀行法IBA做了重要修改,推出了一項新法案,即外國銀行監管加強法FBSEA。
根據這套法案的規定,外國銀行要想得到進入美國市場的許可,就要在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風險管理能力、反洗錢措施乃至母國政府的金融監管水平等方面,統統達到美國的要求。於是,在這套苛刻的新標准面前,一大批外國銀行就此出局,基本失去了進入美國市場的資格。
美國政府認為,僅僅大幅度提高外國銀行進入美國市場的標准還遠遠不夠,還必須同時大幅度增加外國銀行進入美國之後的業務限制。於是,這套法案進一步規定,凡是在1991年以後纔獲准進入美國的外國銀行,其銀行業務必須受到四個方面的嚴格限制:
(1)明令禁止外國銀行在境內吸收美國居民存款。
(2)明令禁止外國銀行加入美國聯邦存款保險系統。
(3)不支持外國銀行在美國當地擴充業務網絡,經營零售業務。
(4)不支持外國銀行收購兼並或控股美國銀行。
顯然,一旦套上這四個緊箍咒,有幸擠入美國市場的外國銀行還沒開始運氣,就先被廢了一半武功。就算最後能夠進入美國市場,也無法與美國銀行展開全面競爭。
這套法規的要害,在於通過施加種種限制,把進入美國市場的外國銀行排斥在美國銀行業的主流業務之外,最終失去與本地銀行開展平等競爭的條件。
自這套法規付諸實施以後,外國銀行在美國的地位就不斷下降。美國在國內市場上全面封殺外國銀行的經營空間,與美國銀行在國際市場上到處擴張的風光,形成了鮮明的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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