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您計劃購買保險,有哪些事項需要特別留意?今天,中國人壽壽險天津市分公司借助實際案例,帶您了解及時指定受益人的關鍵作用。
案例回顧
李女士為自己購買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險(該保險同時涵蓋身故保險責任),基本保額為30萬元。李女士與丈夫張先生婚後育有一女(未成年)。投保時,李女士未指定受益人。
四年後,李女士因病去世。張先生攜帶必要理賠材料前往保險公司申請賠付。同時,李女士的父母得知李女士生前投保了人身保險,也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在此過程中,張先生認為保險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由其全額領取;而李女士的父母則認為他們與李女士是直系親屬,保險金應全部歸他們所有。因此,在理賠申請時,張先生與李女士的父母之間產生了繼承爭議,雙方各持己見。
最終,因該保單未指定受益人,保險公司依據相關規定將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李女士的遺產處理,由李女士的父母、丈夫、女兒共同繼承。
案例分析
本案例中,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且未指定受益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後,若出現以下任一情況,保險金將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繼承的相關規定執行給付義務:
(一)未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且無法確認;
(二)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且無其他受益人;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放棄受益權,且無其他受益人。若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無法判定死亡先後順序,則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本案屬於上述第一種情況,因此保險金只能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處理。由於本案不涉及遺贈扶養協議和遺囑繼承的情形,故按法定繼承辦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法定繼承的相關規定,遺產按以下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若無第一順序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因此,在本案中,保險金應由被保險人的父母、丈夫、女兒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
中國人壽壽險天津市分公司溫馨提示:指定受益人能夠確保保險金支付給特定對象,有助於實現被保險人的意願。受益人可以進行變更,也可指定多位受益人,並約定受益順序和份額。因此,在投保時請務必指定受益人,以保障保險金的給付更為迅速和精准。
內容來源: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服務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