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減持監管 證監會全面完善減持規則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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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經濟參考報 作者: 編輯:劉子安 2024-04-15 11:07:22

  記者從證監會獲悉,為進一步規范股東減持行為、有效防范“繞道減持”、維護市場信心,中國證監會擬對《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乾規定》(簡稱《減持規定》)進行修訂,以規章的形式重新發布,並將其名稱修改為《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份管理辦法》(簡稱《減持辦法》)。同時,為了進一步規范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轉讓股份的行為,支持其依法合規增持股份,證監會還對《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簡稱《持股變動規則》)進行修訂。上述兩項文件於4月12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據介紹,《減持辦法》基本保持《減持規定》的框架和主體內容,對市場反映的突出問題做出針對性調整完善,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完善減持規則體系。以規章的形式發布《減持辦法》,將《減持規定》中規范董監高減持的相關要求移至《持股變動規則》,並做好與《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的特別規定》的銜接,從而形成“1+2”規則體系。

  二是嚴格規范大股東減持。增加大股東通過大宗交易減持前的預披露義務,要求大股東的一致行動人以及合計持股5%以上的一致行動人遵守大股東的義務,明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破發破淨、分紅不達標等情形下不得通過集中競價或者大宗交易減持。

  三是有效防范“繞道減持”。要求離婚、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終止、分立等方式減持後相關方持續共同遵守減持限制;明確各方解除一致行動關系後在6個月內繼續共同遵守減持限制;要求協議轉讓後受讓方鎖定6個月,喪失大股東身份的出讓方在6個月內繼續遵守相關限制;要求司法強制執行、質押融券違約處置、贈與等遵守《減持辦法》,明確司法強制執行被動處置的預披露時點,提昇規則的可執行性;禁止大股東融券賣出或者參與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物的衍生品交易,禁止限售股轉融通出借、限售股股東融券賣出。

  四是細化違規責任條款。明確對違規減持可以采取“責令購回並向上市公司上繳價差”的措施,增加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細化應予處罰的具體情形,加大對違規減持的打擊追責力度。

  五是優化違法違規不得減持的規定。考慮到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之外的一般大股東對上市公司違法違規通常不負有主要責任,適當調整不得減持的要求: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減持,從自身和上市公司違規兩個層面予以限制;對一般大股東減持僅從自身違規角度予以限制。

  六是強化大股東、董事會秘書的責任。要求上市公司大股東規范、理性、有序實施減持,充分關注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東的利益;要求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定期檢查股東減持本公司股票的情況,發現違法違規的及時向證券交易所、中國證監會報告。

  《持股變動規則》的主要修訂內容則包括:一是規范董監高減持。將《減持規定》第7條、第8條規定的內容移至《持股變動規則》,並參考《減持規定》的改革方向,明確董監高在自身違法和上市公司違法情形下以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風險警示期間不得減持;明確董監高在集中競價或者大宗交易減持前都須預先披露;明確董監高離婚後雙方持續共同遵守相關減持限制。二是優化窗口期規定。將上市公司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的窗口期調整為“公告前十五日內”,將季度報告、業績預告、業績快報的窗口期調整為“公告前五日內”。三是嚴格法律責任。董監高違反規則轉讓股份的,可以采取行政監管措施,應當給予處罰的,依照證券法第186條實施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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