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瑞股份IPO報告期內被抽查發現涉環保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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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經濟參考報 作者: 編輯:劉子安 2024-04-01 10:29:27

  已完成新股申購的常州武進中瑞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瑞股份”),是國內較早從事鋰電池組合蓋帽研發和生產的企業之一。《經濟參考報》記者注意到,報告期(指2020年、2021年、2022年和2023年1至6月)內,中瑞股份曾被生態環境部門在雙隨機抽查中發現問題並被責令改正。與此同時,中瑞股份報告期內原材料最大供應商、最大外協加工商等企業也頻頻因環境違法等行為遭行政處罰。

  報告期內雙隨機抽查發現問題

  並責令整改

  中瑞股份招股書在披露“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情況”時表示,公司產品生產過程中不產生重大或特殊的環境污染物,僅產生少量的廢氣、固體廢物等污染物;公司嚴格執行環保“三同時”制度,確保各項污染物達標排放,同時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

  但《經濟參考報》記者注意到,來自天眼查等平臺的公開信息顯示,在2022年第二季度一般排污單位雙隨機抽查中,常州武進生態環境部門發現,中瑞股份在兩大事項方面存在問題——“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的監管”和“對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後所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跟蹤檢查的行政檢查”,檢查結果均顯示為“發現問題已責令改正”。業內人士指出,這說明中瑞股份或在生態環境保護方面存在一定的問題並被責令改正。

  《經濟參考報》記者通讀中瑞股份各個版本招股書進一步發現,在簽署日期為2022年12月4日的中瑞股份招股書(上會稿)中,在披露“法律風險”時專門披露了“出現環境事故的風險”:隨著經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改善以及環保意識的增強,國家對環境保護工作日益重視,環保標准不斷提高。公司生產過程中會產生廢氣、固體廢物等污染排放物,公司已投入資金和技術力量用於環保設備和生產工藝的改造,並按照環保法規要求采取了處理措施,實現了綜合回收利用或達標排放,但公司在日常經營過程中,存在因管理疏忽或不可抗力等因素而出現環境事故的風險。

  但耐人尋味的是,在簽署日期為2023年9月25日的中瑞股份招股書(注冊稿)中,則刪除了上述“法律風險”的全部提示內容。針對上述問題,《經濟參考報》記者致電致函中瑞股份,試圖了解前述雙隨機檢查中發現的具體問題、原因以及兩個版本招股書信披內容為何不一致、刪除此段風險內容原因等,但截至記者發稿時,該公司未有回復。

  原材料最大供應商報告期內

  遭環保處罰

  招股書顯示,報告期內,中鋁河南洛陽鋁加工有限公司(簡稱“中鋁洛陽”)穩居中瑞股份原材料前五大供應商中的首位,各期采購金額分別為2967.42萬元、6169.73萬元、7424.24萬元和3628.93萬元,佔原材料采購總額的比例分別高達23.83%、27.98%、29.48%和29.07%。

  但《經濟參考報》記者檢索公開資料發現,2021年1月5日,新安縣環境保護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等相關規定,對中鋁洛陽作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處罰文號為“新環罰決字〔2020〕第170號”。處罰內容顯示,經調查,2020年10月14日中鋁洛陽1#煙囪5時煙塵排放濃度為“13.65mg/m3(標准10mg/m3)”,最高超標排放36.5%,已構成違法。

  此外,2019年9月9日,新安縣環境保護局以“新環罰決字〔2019〕13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等相關規定,對中鋁洛陽罰款3萬元。此前,2019年7月9日至12日,河南省第三駐市工作組對新安縣污染防治攻堅工作督導幫扶時,發現中鋁洛陽生產車間存在無組織排放現象,以及污染防治設施建設不夠、廢氣處理能力不足、不能有效進行收集廢氣處理等環境違法行為。

  外協加工商因環境違法屢遭處罰

  據中瑞股份招股書披露,對於環保要求較高的電鍍、輻照等生產環節,公司為提高生產效率以及發揮成本優勢,主要在鋼帽、銅環、鋁環鍍鎳等環節采取外協加工方式,公司的外協加工廠商較為穩定。

  眾所周知,電鍍行業是高污染行業,其污染特征主要體現在重金屬污染、有機物污染、酸鹼度異常、懸浮物質、溫度昇高和其他污染物等方面。這些污染物的排放極易對生態環境和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影響,因此解決電鍍過程產生的污染問題一直是十分棘手的難題。

  而中瑞股份的外協加工商中,部分電鍍企業就曾因環境違法而被生態環境部門行政處罰。其中,太倉市新塘電鍍有限公司(簡稱“新塘電鍍”)在報告期內均為中瑞股份第一大外協采購單位(外協加工商),外協內容均為電鍍,相關金額分別為585.56萬元、955.55萬元、590.48萬元和216.05萬元,佔外協加工總金額的比例分別為45.47%、59.33%、48.08%和39.77%。

  《經濟參考報》記者查詢發現,據蘇州市人民政府網站信息公開內容,2023年6月16日,“蘇環行罰字〔2023〕85第3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新塘電鍍因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准貯存危險廢物被處以“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罰款14.5萬元”的行政處罰。另據公開報道,2020年5月,蘇州市生態環境部門以廢氣超標排放為由對新塘電鍍罰款10萬元;2022年9月,新塘電鍍又因非道路移動機械尾氣超標排放被罰款0.5萬元。此外,2021年7月,太倉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對新塘電鍍罰款9萬元,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七項規定。

  無獨有偶,另外一家主要從事電鍍表面處理加工的揚州市順發電鍍有限公司(簡稱“順發電鍍”)也存在因環境違法被處罰的問題。在中瑞股份報告期內,連續三年(2020年至2022年),順發電鍍均位列其前五大外協加工商之列。其中,2020年、2021年、2022年,順發電鍍向中瑞股份提供的外協內容均為電鍍,產生金額分別為277.77萬元、346.05萬元、140.08萬元,佔外協加工總金額的比例分別為21.57%、21.49%、11.40%。

  2023年8月22日,揚州江都生態環境部門出具“揚環04罰字〔2023〕3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以違反《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為由,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對順發電鍍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罰款31萬元”的處罰。經執法部門調查核實,2022年4月6日,揚州江都生態環境部門委托三方機構對順發電鍍11#車間廢氣排放情況進行了監測,監測發現其廢氣排放濃度超出了排污許可證中許可的排放濃度限值。

  值得投資者注意的是,在問詢函中,監管層也要求中瑞股份詳細說明公司是否將核心生產工序委外加工、是否形成對外協廠商依賴等。中瑞股份表示,公司外協工序包括電鍍、輻照及鋁帶分切,考慮到電鍍和輻照對環保有較高要求,公司為滿足環保要求及提高生產效率,外包給一些專業廠商生產。上述工序非公司核心生產工序,不涉及公司核心技術,出於滿足環保要求及提高生產效率等考慮,公司將其委外加工,不存在公司依賴外協廠商的情形。

  對中瑞股份來說,無論是原材料提供商還是外協加工商,其存在的環境違法問題都或將對企業的原材料供應、外協加工等產生一定的影響。根據招股書披露,中瑞股份報告期內外協加工的總金額分別達1287.87萬元、1610.49萬元、1228.30萬元和543.22萬元。業內人士分析認為,部分公司因擔心環境污染而將相關生產工序外包,事實上達到了規避污染、轉移污染的目的。記者就此也致函中瑞股份采訪,試圖了解是否存在利用外協加工轉移污染等問題,但截至記者發稿時中瑞股份未有回復。

  針對中瑞股份IPO存在的問題,《經濟參考報》將持續予以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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