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簡稱“中基協”)官網對外披露了針對深圳市國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簡稱“深圳國財”)的紀律處分決定書。經查,深圳國財共存在兩大違規行為,一是未盡管理人謹慎勤勉義務,委托無銷售資格的機構募集私募基金;二是不配合自律檢查。
具體來看,2017年6月27日,深圳國財與深圳指航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簡稱“指航投顧”)簽署了《私募基金備案諮詢服務合同》。根據合同約定,深圳國財委托指航投顧完成“深圳市前海鑫匯盛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備案,費用13000元。經查,指航投顧不具備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深圳國財委托指航投顧募集私募基金,違反了《私募基金監管辦法》第四條、《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同時,中基協多次與深圳國財系統內登記高管聯系,均未獲得有效反饋。
無獨有偶,因存在間接向投資者承諾保本保收益等情況,華聯匯垠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橫琴)有限公司(簡稱“華聯匯垠”)也收到了中基協發送的紀律處分決定書。經查,華聯匯垠共存在六大違規事實。除了間接向投資者承諾保本保收益外,華聯匯垠還未按照《基金合同》風險揭示書的約定向投資者披露運用基金財產從事重大關聯交易。此外,在華聯匯垠穩健6號私募投資基金產品不定期開放募集期間,未向投資者揭示產品底層資產存在重大風險等。
截至《經濟參考報》記者發稿,今年以來中基協官網對外披露了10份紀律處分決定書、1份紀律處分事先告知書和1分紀律處分復核決定書,共涉及12家私募機構。與此同時,今年以來中基協官網披露的針對個人的紀律處分決定書超20份,基本上都是被處分私募機構的高管。
從這十多家私募機構的違規情況來看,多家私募曾向投資者承諾保本保收益。除了上文提到的華聯匯垠外,泓泉投資管理(平潭)有限公司(簡稱“泓泉投資”)也存在同樣的違規行為。泓泉投資的實際控制人及法定代表人張翔與泓泉投資發行產品“泓泉長風6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與部分投資者簽署《借款和委托投資協議》,協議約定若該投資者資金收益不足8%,由張翔資金無條件補足至8%;當產品淨值低於0.96,張翔須於三個工作日內完成追加資金,使得該投資者所持份額淨值不低於期初出資1100萬元。
此外,未按照基金合同進行信息披露的違規情況也較多,涉及到的私募機構包括國度京融(深圳)投資有限公司、廣州國卓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業內人士看來,目前我國私募基金市場已進入數量與質量並重的發展階段,監管趨嚴盡管加劇了私募基金行業的准入限制,但長期來看更有利於行業的規范健康發展。
早在2023年9月1日正式實施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就重點從五個方面對私募基金行為進行了規范:一是明確了適用范圍;二是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義務要求;三是規范資金募集和投資運作;四是對創業投資基金作出特別規定,國家對創業投資基金給予政策支持,鼓勵和引導其投資成長性、創新性創業企業;五是強化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