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首爾高等法院6日判決韓消費者對苹果集體訴訟案二審部分勝訴,並要求苹果公司向7名原告各賠償7萬韓元(約合380元人民幣)。
首爾高等法院沒有接受原告關於iPhone更新舊款手機操作系統屬於損壞機器或惡意程序的主張,但稱“即使更新是為了防止機器電源關閉,也限制了中央處理器(CPU)或圖形處理裝置(GPU)等的性能”。
首爾高等法院認為,關於更新操作系統的結果和影響,苹果和消費者之間存在“相當大的”信息不對稱。苹果公司沒有向消費者充分說明可以選擇是否安裝更新,侵害了消費者的選擇權並導致其產生精神損失,因此負有賠償責任。
2018年初,韓國消費者以iPhone系統更新導致舊款手機性能下降,變相迫使用戶更換新款機型為由,針對苹果韓國公司等提起集體訴訟,要求其向每人賠償20萬韓元(約合1088元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