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國銀行業協會發布《理財產品過往業績展示行為准則》(以下稱《准則》),《准則》涵蓋適用范圍、管理責任、展示要求、禁止行為等部分,並設置6個月過渡期。
購買理財產品是眾多普通百姓的投資方式,截至11月24日,國內已有31家理財公司,理財公司的產品存續規模合計共22.72萬億元。存續的理財產品以固定收益類和現金管理型為主,分別為13.78萬億元、8.29萬億元,佔比分別為60.65%、36.50%。
隨著理財產品淨值化改革完成,理財產品早已不是只賺不賠的金融產品,業績波動在所難免,多數普通投資者受困於自身金融知識儲備和分析能力,選擇理財產品往往只能通過過往業績判斷是否值得購買。
此次,《准則》將過往業績定義為:指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在開展銷售業務時,通過包括但不限於產品宣傳銷售文本、網站、網上銀行等形式或渠道對理財產品的過往業績進行的列示、描述等行為。
現實情況是,在理財產品全面實行淨值化後,一些理財公司和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在部分產品的過往業績展示存在“報喜不報懮”等情況。例如,某只理財產品成立後的業績總體不佳,但近期回報較好,理財公司和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在銷售網點或者手機App上就會在明顯的位置展示出近3個月的業績。反之,如果理財產品近期的業績不佳,投資者往往會首先看到該理財產品成立以來的業績。
按照此次發布的《准則》的要求,理財產品展示過往業績,成立未滿1個月的除外,需滿足以下要求:理財產品運作1個月以上但不滿1年的,應至少包括從產品成立之日起計算的過往業績;理財產品運作1年以上但不滿6年的,應至少包含自產品成立當年開始所有完整會計年度的業績;理財產品運作6年以上的,應至少包含最近5個完整會計年度的業績。
《准則》還要求,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只能展示該理財產品或本公司同類理財產品的過往平均業績和最好、最差業績。不得刻意選擇性展示理財產品特定區間或部分區間的過往業績。對於同類或同系列理財產品,不得僅展示特定理財產品或部分理財產品的過往業績。
投資者應該明確的是,過往業績不代表以後的實際投資業績,而且不構成發行和銷售機構對理財產品收益的承諾,但是,目前有一些理財產品往往通過展示相對較好的過往業績,暗示投資者獲得可能的收益,這容易對投資者產生誤導,影響投資者做出正確決策。
《准則》提示,展示理財產品過往業績應當有助於向投資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風險,真實、准確體現管理人的投資管理水平,增強投資者對產品性質和特點的判斷,有利於充分揭示理財產品“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信義義務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