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銷售行為管理辦法》出臺 為行業立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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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北方網 作者: 編輯:劉子安 2023-09-28 17:28:00

  保險銷售行為直接影響保險消費者權益,近年來監管部門收到了大量因保險銷售不規范導致的糾紛投訴。

  為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保險銷售行為,統一保險銷售行為監管要求,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928日公布了《保險銷售行為管理辦法》(以下稱《銷售辦法》),自202431日起施行。

  《銷售辦法》將保險銷售行為分為保險銷售前行為、保險銷售中行為和保險銷售後行為三個階段,區分不同階段特點,分別加以規制。

  銷售分為三個階段

  保險銷售前行為是指保險公司及受其委托的保險中介機構、其他機構為訂立保險合同創造環境、准備條件、招攬保險合同相對人的行為。

  保險銷售前行為要求保險公司應當按照真實、准確、完整的原則,在其官方網站、官方APP等官方線上平臺公示本公司現有保險產品條款信息和該保險產品說明。保險產品說明應當重點突出該產品所使用條款的審批或者備案名稱、保障范圍、保險期間、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條款以及保單預期利益等內容。

  保險銷售中行為是指保險公司及受其委托的保險中介機構、其他機構與特定相對人為訂立保險合同就合同內容進行溝通、商談,作出要約和承諾的行為。保險銷售中行為規定,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及其保險銷售人員不得使用強制搭售、信息系統或者網頁默認勾選等方式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保險銷售後行為是指保險公司及受其委托的保險中介機構、其他機構履行基於保險合同訂立而產生的保單送達、回訪、信息通知、檔案管理等附隨義務的行為。

  保險銷售後行為中特別強調,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與其所屬的保險銷售人員解除勞動合同及其他用工合同或者委托合同,通過該保險銷售人員簽訂的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合同尚未履行完畢的,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當在該保險銷售人員的離職手續辦理完成後的30日內明確通知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有關該保險銷售人員的離職信息、保險合同狀況以及獲得後續服務的途徑,不因保險銷售人員離職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合法利益。

  保險公司與保險中介機構終止合作,通過該保險中介機構簽訂的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合同尚未履行完畢的,保險公司應當在與該保險中介機構終止合作後的30日內明確通知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有關該保險公司與該保險中介機構終止合作的信息、保險合同狀況以及獲得後續服務的途徑,不因終止合作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合法利益。

  提出分級管理制度

  值得關注的是,《銷售辦法》從四個角度對保險產品適當性提出要求:一是要求保險公司建立保險產品分級管理制度,根據產品的復雜程度、保險費負擔水平以及保單利益的風險高低等標准,對本機構的保險產品進行分類分級。

  二是要求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支持行業自律組織發揮平臺優勢推動保險銷售人員銷售能力分級工作,在行業自律組織制定的銷售能力分級框架下,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建立本機構保險銷售能力資質分級管理體系,以保險銷售人員的專業知識、銷售能力、誠信水平、品行狀況等為主要標准,對所屬保險銷售人員進行分級,並與保險公司保險產品分級管理制度相銜接,區分銷售能力資質實行差別授權,明確所屬各等級保險銷售人員可以銷售的保險產品。

  三是要求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保險銷售人員在銷售保險時,發現投保人不適合某款保險產品時,應當建議投保人終止投保。

  四是要求銷售過程中,投保人應當以書面或者其他可保存的形式,簽署或者確認投保聲明、投保提示書、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條款的說明等文件,以及監管規定的相關文書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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