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市場持倉管理暫行規定》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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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經濟參考報 作者: 編輯:劉子安 2023-08-01 10:16:48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增強期貨市場持倉管理的系統性和針對性,進一步提昇監管透明度和增強監管效率,證監會7月31日發布《期貨市場持倉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持倉管理是期貨市場核心的監管手段和方式,涉及一系列制度安排,除持倉限額、套期保值外,持倉合並、持倉報告等均是持倉管理的重要內容。通過專門的制度文件對持倉管理進行規范,不僅是落實期貨和衍生品法的相關要求,也有利於系統性梳理持倉管理框架體系和各項制度工具,厘清各項制度工具間的邏輯關系,便於統籌安排,提昇監管針對性。

  《暫行規定》共7章30條,重點對持倉限額、套期保值、大戶持倉報告、持倉合並等基礎制度的內涵、制定或調整原則、適用情形、各參與主體義務等作出規定。

  一是明確持倉限額的制定或調整原則、設定方法,規范交易行為。持倉限額制度用於確定某一時間或階段,市場參與者在某一合約或品種上的最大持倉量,是期貨市場為防范持倉過度集中導致市場操縱的基礎。《暫行規定》綜合現行做法和監管需要,對持倉限額制定或調整的考慮因素提出原則性要求,具體制定、調整和評估持倉限額仍由期貨交易所負責。

  二是對套期保值行為進行原則性規范,明確期貨交易所的審批和管理義務。《暫行規定》對套期保值業務提出了一般性要求,包括套期保值持倉額度應當與交易者的風險管理活動規模、市場風險承受度等相匹配,交易應當遵循品種匹配、管理價格波動、期限匹配原則等。同時,尊重現行做法和一線監管實際,仍由期貨交易所審批和調整套期保值持倉額度。

  三是完善大戶持倉報告制度,進一步充實報告內容,明確報告方義務。大戶持倉報告制度要求達到報告標准的交易者報送持倉、資金等情況,是期貨交易所了解交易者信息的重要途徑。《暫行規定》對現行大戶持倉報告制度相關安排進行明確,規定由期貨交易所制定和調整報告標准、明確報告內容和程序,中介機構和交易者應當按要求報送信息。

  四是對持倉合並原則進行明確,同時對持倉合並豁免有關制度作出原則性安排。持倉合並是避免客戶通過分倉突破持倉限額、形成持倉優勢,進而擾亂市場交易秩序的重要制度保障。《暫行規定》對當前日常監管中的持倉合並情形進行了明確,要求期貨交易所對同一交易者在多個會員處的同類型交易編碼上的持倉、存在實際控制關系的多個賬戶的持倉進行合並計算。

  下一步,證監會將指導期貨交易所、行業機構認真落實《暫行規定》,不斷完善期貨市場制度體系,進一步規范期貨市場持倉行為,促進期貨市場穩健運行,更好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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