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兜底機制 政策性農業保險護航鄉村振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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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經濟參考報 作者: 編輯:劉子安 2023-07-26 10:18:23

  近年來,中國農業保險體制機制日益完善,農業保險已成為農業支持保護制度中必不可少的有效工具。數據顯示,目前我國糧食等主要農作物及農產品的保險覆蓋率超過80%,重大災害的保險補償佔比持續提昇。2022年,我國農業保險原保費收入達1219億元,為1.67億戶次農戶提供風險保障5.46萬億元。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金融監管總局等五部門近日聯合發布《關於金融支持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建設農業強國的指導意見》提出,增強保險保障服務能力;進一步豐富小農戶特色農產品收入保險、指數保險、區域產量保險、農機具綜合保險等特色農業保險品類,優化“保險+期貨”,強化保險保障功能。

  政策性農業保險作用凸顯,正以更豐富的形式和層次為我國加快建設農業強國提供有力保障。

  強化政策性農業保險保障

  政策性農業保險是指財政予以補貼的,利用保險的形式和技術管理農業風險、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和鄉村振興的政策工具。日前,財政部、農業農村部、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印發通知稱,擴大三大糧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險和種植收入保險實施范圍至全國所有產糧大縣。根據通知,此次進一步擴大三大糧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險和種植收入保險實施范圍,旨在推動提昇我國農業保險保障水平,穩定種糧農戶收益,支持鄉村振興,更好服務保障國家糧食安全。

  2007年起,中央財政為農業保險投保農戶提供一定的保費補貼,拉開了我國發展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序幕。此後,農業保險補貼區域不斷拓寬。2022年,中央財政撥付農業保險保費補貼434.53億元,同比增長30.3%。在增加補貼力度的同時,監管層面也對研發產品提出“費率合理”“投保門檻低”“條款易懂”的要求,並在優化涉農保險合同條款、縮短農業保險理賠周期和規范農民人身險代理、代辦行為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從政策層面織密農業保險“保障網”。

  “保險+期貨”成效顯著

  自2016年以來,“保險+期貨”已連續多年寫入中央一號文件,在保護農民收益、助力農業轉型昇級、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助力鄉村振興等方面,“保險+期貨”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中糧期貨有限公司“保險+期貨”業務總監陳馳向《經濟參考報》記者介紹,通過保險和期貨兩個金融工具協同合作,發揮各自優勢,實現管理農產品價格波動和產量下跌的風險,目的是保障農民收益。“以價格險為例,以往農產品價格波動的風險缺乏有效的管理工具,現在可以通過保險和期貨的聯合,把價格的風險轉移到期貨市場。具體來看,就是農業種養主體從保險公司購買保險產品;保險公司向期貨公司購買場外期權,由期貨公司為保險公司提供了‘價格再保險’;期貨公司在期貨市場進行對衝。當達到產品結構中約定的賠付條件時,期貨公司向保險公司賠付,保險公司再向農戶賠付。”

  “除了價格險之外,收入險更好地解決了農民種植收入不穩定的問題,並且可以通過收入險保單和糧食訂單的增信功能,引入銀行為種糧主體提供貸款。這樣既有效保障種糧主體的種植收益,提高種糧積極性,又解決其可能面臨的‘售糧難’‘融資難’問題。”陳馳介紹,中糧期貨有限公司已連續幾年在黑龍江多地開展“訂單+保險+期貨+信貸”項目試點,為當地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所生產的大豆、玉米等提供從種植到銷售的全產業鏈金融風險管理服務。

  “保險+期貨”模式服務“三農”成效顯著。中國期貨業協會日前發布的數據顯示,最近一個業務年度(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67家期貨公司開展“保險+期貨”項目2357個,為大豆、玉米、生豬等18個農業產業品種提供價格風險保障,累計承保貨值559.85億元,規模同比增長32.67%。

  精算規則尚待完善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教授庹國柱向記者表示,農業保險發展很快,但在今年4月底原銀保監會發布《農業保險精算規定(試行)》(以下稱《精算規定》)以前,一直沒有明確建立起農業保險的精算制度和規則。

  庹國柱介紹,此前,農業保險在很多情況下是憑產險經驗定費的,然後再與政府博弈。即便在一些農業保險做得比較好的省市,最初的費率也是“討論”出來的,而不是用數據和模型精算出來的。

  “從定價特點來看,政策性農業保險不完全是保險,其本質上是政策;定價不完全由公司決定;成本和利潤受到嚴格限制,不由市場決定;缺乏可用的經驗數據。”庹國柱表示。

  據悉,《精算規定》明確了農業保險的精算規定適用范圍和精算規則,包括費率的構成、費率回溯調整和保費不足准備金評估,通過明確農業保險費率中的基准純風險損失率、附加費率和費率調整系數三要素的使用,實現農業保險價格圍繞風險進行有管理的浮動。

  庹國柱指出,目前《精算規定》還是“試行”,無論從完整性、實踐性和可行性的視角,都需要在實踐基礎上不斷改進、豐富和完善,具體包括內容有待豐富、某些規定需要部門之間協調一致、費率浮動的操作缺乏細致規定、執行《精算規定》需要權威的全面的純風險損失率表等。

  “如果政策性農業保險將來主要標的和保險產品的精算定價都由一個‘實體性管理機構’來操作,而不是像現在這樣產品精算的權力和責任都壓在保險經營機構和地方政府,《精算規定》更完善一些,會減少很多不必要的費率博弈。”庹國柱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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