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險:誠信是保險保障的前提

來源: 北方網 編輯:郭小琳 2023-02-06 09:52:02

  典型案例

  2019年3月,客戶李某為自己購買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險,保額40萬元。2020年5月,李某因“右肺惡性腫瘤”住院治療,並申請重大疾病理賠。

  在理賠核查中發現,李某在購買保險前1個月就已在醫院進行胸部CT檢查,並診斷為“右肺磨玻璃結節”。但其在投保時隱瞞了這一情況,未作健康如實告知。在理賠核查中,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和李某做了核實溝通,但李某仍然刻意隱瞞投保前已檢查並確診為“右肺磨玻璃結節”這一事實情況。

  李某投保前胸部CT檢查為“右肺磨玻璃結節”,與所患“右肺惡性腫瘤”直接相關,但其未做如實告知,該未告知事項已嚴重影響了保險公司的承保決定,且主觀上存在故意。根據保險法第十六條和條款相關內容約定,保險公司決定予以解除保險合同,所交保費不予退還,且此次理賠不予給付。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並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案例分析

  《保險法》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保險關系是一種風險轉移,是圍繞保險標的產生的承保風險提供的保險服務。但風險的接受者即保險公司和風險的轉移者即投保人(被保險人)彼此分別存在信息不對稱。因此,保險雙方在簽訂和履行保險合同時,應遵從最大誠信原則,履行自己的法定義務,互不欺騙和隱瞞,諾守合同的約定與承諾,否則將承擔因違反法定義務產生的不利後果。

  風險提示

  消費者在投保時應當按照投保單的要求如實告知相關信息,特別是身體健康狀況等信息,同時也要仔細閱讀並親筆簽署相關投保資料,纔能安心享有保險保障;若抱有僥幸心理,不如實告知,將不僅得不到保障,還會面臨自身經濟損失,甚至還有觸犯國家法律的風險。(富德生命人壽天津分公司供稿)

下載津雲客戶端關注更多精彩

推薦新聞

我來說兩句

關於北方網 | 廣告服務 | 誠聘英纔 | 聯系我們 | 網站律師 | 設為首頁 | 關於小狼 | 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22-23602087 | 舉報郵箱:jubao@staff.enorth.cn | 舉報平臺

Copyright (C) 2000-2016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網站由天津北方網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