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反壟斷法》下 平臺經濟還敢『店大欺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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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北方網 作者: 編輯:劉子安 2022-06-29 17:09:00

  還記得去年阿裡巴巴被罰182.28億元和美團被罰34.42億元事件嗎?

  2021年4月10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對阿裡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在中國境內網絡零售平臺服務市場實施“二選一”壟斷行為的行政處罰。這是國內互聯網反壟斷第一個因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而遭處罰的案例,而阿裡巴巴也成為了第一家因壟斷被罰超百億元的互聯網公司和平臺經濟公司。

  由此,社會大眾對於壟斷和反壟斷有了全新的認識,但我國的《反壟斷法》已有14年的歷史,很多條款已經不適用於當今的經濟發展,因此修改《反壟斷法》被提上了議事日程。

  產生五大變化

  今年6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修改《反壟斷法》的決定,新《反壟斷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6月27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布了6部為新《反壟斷法》配套法規的征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

  本次修法有以下五個關鍵變化值得關注:

  第一,提出“鼓勵創新”的立法思路。在立法目的上,在“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外,新增了“鼓勵創新”的提法。

  第二,強化對基於數據、算法、技術以及平臺規則等新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監管。

  第三,新增縱向壟斷協議下的部分豁免規則。縱向壟斷協議即產業上下游達成的壟斷協議,本次修改新增了該協議下兩種豁免情形,即能夠證明不會限制競爭的情形,以及能夠證明市場份額低於規定的情形。

  第四,加強對經營者集中行為的監管。本次修改對經營者集中的監管明顯強化,提出健全經營者集中分類分級審查制度,加強對國計民生領域的審查;對於經營者集中未達到申報標准,但有證據證明可能產生限制競爭效果的,同樣可要求申報;審查期限在特定情形下也可延長。

  第五,提昇對各類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本次修改提昇了對違法達成壟斷協議、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妨礙反壟斷調查的處罰力度;在造成特別惡劣的影響和後果時,被處以的罰款數額可進一步提高。

  平臺經濟最受關注

  在新《反壟斷法》五大變化中,社會最為關注的就是第二點,也就是平臺經濟領域反壟斷問題。新《反壟斷法》根據平臺經濟領域的競爭方式和特點,不僅首次將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規制從指南上昇到法律層面,在總則中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資本優勢以及平臺規則等從事本法禁止的壟斷行為”。並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條款中專款規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以及平臺規則等從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從打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角度來說,由於平臺經濟領域的競爭方式和特點,相關濫用行為往往通過技術手段實現,行為隱蔽且難以界定。在新《反壟斷法》下,執法機構可以直接使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條款進行處罰。

  從反壟斷合規的角度來說,此條款也對經營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部分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資本優勢以及平臺規則等的行為也產生了更直接的反壟斷法律風險。

  舉例來說,例如在視頻和直播平臺領域,經營者通過算法優先在平臺首頁推薦自有網紅孵化機構(MCN機構)簽約的視頻媒體制作者;或者利用平臺規則,以更多的流量曝光為條件要求視頻媒體制作者只能簽約自有MCN機構。

  反壟斷已經成為促進我國市場經濟良性發展的保障。6月8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中國反壟斷執法年度報告(2021)》顯示,我國2021年全年查處各類壟斷案件175件,同比增長61.5%,罰沒金額235.92億元。其中,壟斷協議案件11件,罰沒金額16.73億元;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11件,罰沒金額218.47億元;公開處罰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件107件,罰款7235萬元;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案件4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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