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理財『飛單』再引關注 投資須擦亮雙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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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經濟參考報 作者: 編輯:劉子安 2022-05-25 10:14:33

  所謂理財“飛單”,是指個別相關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憑借工作便利,私自銷售非所在公司發行的或非公司授權和達成委托銷售關系的第三方理財產品,甚至利用職務之便,行詐騙之事。近日,裁判文書網公開了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太陽宮支行與焦某侵權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這起幾年前的理財“飛單”案件也再次引發關注。

  業內人士表示,理財“飛單”導致不少投資者損失慘重,金融機構商業信譽也因此受損。近年來,伴隨監管趨嚴,理財“飛單”事件的發生已經有所減少,不過,金融機構仍需完善內控機制,從源頭上杜絕此類風險發生。而投資者更須“擦亮慧眼”,切勿被承諾的高額收益所迷惑,要通過正規渠道購買正規的理財產品。

  遭遇理財“飛單” 客戶將銀行訴至法院

  根據裁判文書網信息,焦某系廣發銀行客戶。二審民事判決書的內容還原了這起理財“飛單”案的前因後果:

  2013年1月,廣發銀行北京太陽宮支行理財經理郭某向焦某推銷了一款“理財產品”,稱該產品風險低收益高,並有該銀行托管進行資金保障。焦某在郭某推薦下,與北京大觀言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簽署了《北京觀言潤達投資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入伙協議》,並向基金公司賬戶轉入120萬元。不過,焦某最終並未等到預期中的“收益”,卻得到了該基金公司實際控制人已鋃鐺入獄的消息。

  二審民事判決書顯示,大觀言基金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鍾某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於2015年5月18日被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訴至一審法院。一審法院於2016年7月15日作出判決。“通過北京銀行、平安銀行、民生銀行、華夏銀行、廣發銀行等理財經理向社會公眾宣傳上述投資理財項目並承諾到期還本付息的方式,非法吸收200餘名投資人資金共計人民幣5億餘元”,上述判決書顯示。

  焦某意識到自己遭遇了理財“飛單”,認為該銀行系“理財產品”的銷售者,應對其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遂訴至法院。一審法院綜合分析雙方過錯大小及造成損害結果的原因力,酌情認定焦某就其投資損失自行承擔50%的責任,廣發銀行就焦某的投資損失承擔50%的責任。廣發銀行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二審民事判決書顯示,廣發銀行提交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2015年1月23日作出《關於對涉及飛單三名人員調整處理意見的通報》,對私售第三方理財產品的宋某、郭某、程某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意見調整為開除處分。

  杜絕“飛單” 銀行需加強內控

  “廣發銀行是否應向焦某承擔賠償責任”是本案的焦點之一。

  一審法院認為,廣發銀行的工作人員郭某明知其推銷的產品並非其銀行代銷的理財產品,且大觀言基金公司經營范圍亦明確表明該公司不得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在此情形下,郭某仍向焦某推介和銷售,宣傳高額回報,並且取得大觀言基金公司的返點,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郭某的推介行為構成侵權,廣發銀行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與此同時,焦某在交易過程中的片面追求高息,缺乏對自身資金安全的風險防范意識,亦存在一定過錯。

  二審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也認為,銀行工作人員郭某違規向焦某推介存在高風險的、非本行發行銷售的理財產品,對焦某投資損失存在一定程度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郭某以工作人員身份,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利用職務之便,向焦某推銷“入伙協議”,該行為與其執行工作任務存在內在關聯,故郭某行為系職務行為,該銀行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法官李坤表示,相較普通金融消費者,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往往具有信息優勢、專業優勢,“飛單”即利用工作時間、工作便利、工作身份、機構信用作為產品合法性的“背書”,甚至還以該產品在本行開設了托管賬戶作為其“安全性”的保障,通過種種手段博取消費者信任,刻意隱瞞關鍵信息,誘使消費者盲目投資。

  李坤說,一方面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要加強自律,切勿貪圖一時蠅頭小利而突破底線,最終身陷囹圄;另一方面金融機構更應完善內控,嚴格遵守審慎經營的行業規則,落實內部排查和風控措施,加強實質化審查。

  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表示,在規范銀行理財業務方面,監管部門以及各銀行近年來都加快了相關規定的出臺和落實,違規銷售理財產品、理財“飛單”事件的發生已經少了很多,不過並未完全杜絕。他說,此類事件性質惡劣,一旦發生,會給銀行聲譽造成較大影響,銀行必須要加強管理,對這種行為“零容忍”;監管部門對涉及此類案件的個人,應通過建立行業黑名單等方式禁止其從業。

  投資者購買理財產品須理性謹慎

  投資者該如何識破銀行理財“飛單”的內幕騙局,識別真假銀行理財產品呢?

  對此,李坤表示,投資人在購買理財產品時應理性謹慎,“擦亮慧眼”。高額利潤固然讓人心動,但資金安全更為重要。消費者應從正規渠道購買理財產品,審慎閱讀相關協議,按照日常生活經驗、交易慣例、銀行的解釋指引進行理性判斷,充分認識交易風險及自身承受能力,交易後及時通過官方渠道核查相應交易信息。“畢竟對於不法分子而言,你看中的是他的利息,他看中的是你的本金。”她說。

  董希淼表示,投資者到銀行買理財產品,一定要區分是銀行自己發行的理財產品還是代銷的產品;要在櫃臺上交易,而且資金一定要轉入銀行的體系,錢不能直接轉給客戶經理或者直接轉給第三方;可以要求銀行進行“雙錄”,錄音錄像,在固定的區域進行銷售。

  “按照監管要求,銀行發售普通個人客戶理財產品時,需在宣傳銷售文本中公布所售產品在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的登記編碼,客戶可依據該編碼在中國理財網查詢產品信息,未在理財系統登記的銀行理財產品一律不買。”董希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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