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粉絲揮刀割『韭菜』的金融大V被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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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法治日報 作者: 編輯:劉子安 2022-05-11 09:54:22

  “收盤了。”這是擁有400餘萬粉絲的金融博主“@徐曉峰在上海”發出的最後一條微博,時間定格在2021年7月7日。

  近日,《法治日報》記者從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獲悉,徐曉峰因犯虛假廣告罪、幫助網絡信息犯罪活動罪、非法經營罪,已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在偵查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時,僅查明徐曉峰明知某場外分倉系統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進行非法期貨交易,仍與他人共謀,利用博主影響力在微博公共平臺上進行宣傳推廣,招攬客戶投資,收取傭金,涉嫌非法經營罪。檢察機關介入後,卻發現徐曉峰的罪行遠不止這些……

  浦東新區檢察院承辦檢察官俞琳接受記者采訪,揭開這位金融大V光鮮身份背後的“生意經”。

  非法經營牽出案中案

  在徐曉峰最後一條微博發出後的第23天,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以涉嫌非法經營罪對徐曉峰刑事拘留。

  經警方查證,徐曉峰推薦的“上證50ETF”“上證ETF期權”等均系非法期貨交易平臺,這些期貨平臺實質上是陳明(化名)等人通過代理分倉軟件擅自設立。

  也就是說,陳明等人利用徐曉峰等大V影響力,吸引粉絲在上述分倉軟件開戶、交易,他們接受客戶的委托進行下單,並自行進行資金結算,由此形成了以分倉軟件為核心的“期權交易場景”。

  “這個交易軟件是分倉軟件,肯定不正規,因為之前有類似的分倉系統被證監會處罰過。”徐曉峰供述道。徐曉峰是一名金融博主,同時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具備相應的金融知識,其明知使用場外分倉系統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但為了個人利益,仍然毫不猶豫向粉絲“揮刀”,割起了“韭菜”。

  據介紹,徐曉峰每單收取傭金20元左右。為了賺取傭金,徐曉峰還讓自己團隊的員工在直播間推廣此產品,並通過自己的客服人員招攬客戶進行投資,參與期貨期權交易。經審計,徐曉峰涉及12個代理賬戶,涉案金額1600餘萬元,僅其個人違法所得便高達250餘萬元。

  這並非徐曉峰唯一的“生意經”。在他被捕後,有大量投資者向檢察機關反映,除場外期權外,徐曉峰還多次在微博上發布投資、薦股廣告,並提供鏈接,引流投資者添加其推薦的社交賬號進行投資。有粉絲聽信宣傳,添加社交賬號進行投資,結果發現上當受騙,向徐曉峰反映情況後,他卻置之不理,仍繼續發布相同廣告。

  “如果徐曉峰明知粉絲因自己發布的廣告被騙,仍繼續發布,那麼就涉嫌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同時還有可能構成虛假廣告罪。”承辦檢察官告訴記者,“兩罪均涉及廣告,但主要區別在於,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為其提供廣告推廣,虛假廣告罪是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服務做虛假宣傳。”

  全面審查梳理證據鏈

  “我只是一個沒有技術背景的普通人,單純是轉發中介編輯好的內容,根本無法判斷鏈接指向的具體對象”“我自己也沒核實過廣告內容,不知道發布的是詐騙廣告”……從徐曉峰口中,檢察官聽到的只有辯解。

  面對犯罪嫌疑人的矢口否認,檢察官並未就此放棄。俞琳和助理引導偵查機關有針對性地收集客觀證據,先後調取了徐曉峰2019年至2021年間發布的所有金融廣告清單、微信聊天記錄,並走訪投資者,調取銀行、支付寶、微信交易流水等。

  通過調取的廣告記錄,檢察機關梳理出徐曉峰共發布金融廣告60次,以短鏈接還原域名後“連續時間段內相同服務器的鏈接為同一廣告”的原則認定,確認涉嫌電信網絡詐騙的廣告1條(47次),涉嫌虛假廣告的內容3條(13次)。

  “我們還依法調取並恢復了徐曉峰的相關聊天記錄,查明了他與廣告中介的溝通情況。再加上他曾因違規發布金融廣告被微博平臺多次禁言,在接到粉絲被騙信息後,非但沒有下架廣告,還采用所謂的提醒方式進行‘免責’,繼續發布鏈接相同的廣告,足以認定其對於所發布的廣告涉嫌電信詐騙系明知,且存在對法律的惡意規避行為。”俞琳介紹說。

  最終,檢察機關通過上述證據,認定徐曉峰主觀上明知發布的是詐騙廣告,但為了高額的廣告傭金,仍屢次發布非法廣告,其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在這本“生意經”中,徐曉峰靠收錢為詐騙犯罪提供廣告支持,獲得豐厚回報,每條廣告從一開始的兩三萬元漲到了5萬元,僅從一條被認定為網絡詐騙的廣告上就非法獲利39萬元。

  對另外3條涉及虛假薦股的廣告,徐曉峰起初聲稱不知情。

  “那麼,你為何在廣告中聲稱這些賬號是你‘多年老朋友’‘好朋友’的?”在檢察官不懈追問下,徐曉峰纔坦承發布廣告是為了賺廣告費,至於內容,自己均未核實真實性,所謂的老朋友、炒股高手也都不存在……據此,徐曉峰非法獲取廣告費用19萬餘元。

  經反復多次訊問並固定上述證據後,檢察官聯系了市場監督管理局廣告處,對徐曉峰發布的3條金融廣告內容進行具體研判,從而確定其在未核實鏈接真實性的情況下,虛構提供服務者身份及能力,誘導他人對廣告發布者的薦股能力、操盤能力、可信性產生錯誤認識,違法所得達10萬元以上,構成虛假廣告罪。

  強化監管預防同類案

  在梳理諸多證據之後,檢察機關根據犯罪事實認定,徐曉峰構成非法經營罪,非法獲利250萬餘元;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非法獲利39萬餘元;虛假廣告罪,非法獲利19萬餘元。

  面對完善的證據體系,徐曉峰從最初的不認罪,到坦白犯罪事實,並最終簽署自願認罪認罰協議。

  在承辦該案的同時,檢察官還關注到了此類違法犯罪的預防問題。

  “大V等公眾人物在陶醉於粉絲追捧的同時,一定要時刻提醒自己作為公眾人物所應承擔的社會責任,要對法律心存敬畏,對所要代言推廣的商品或服務擔負起審查職責,這既是對粉絲負責任,也是對自己的保護。”承辦檢察官說。

  伴隨著網絡經濟的興起,越來越多的博主、網紅在自己的賬號上發廣告或以其他方式“帶貨”,由此導致粉絲權益受損的事件時有發生。

  對此,檢察官提醒,一些主播和財經大V不能未經核實就“拿錢發鏈接”,或者為其推介宣傳,尤其是為金融產品做廣告宣傳。金融廣告是廣大金融消費者了解金融信息和產品的重要渠道,犯罪分子利用自媒體流量,對違法犯罪活動進行包裝宣傳,使群眾財產遭受巨大損失,妨害金融管理秩序,影響社會穩定,情節嚴重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針對公共平臺,檢察機關建議,平臺經濟雖然是流量經濟,但網絡並非法外之地,網絡平臺應當承擔起信息網絡監管義務,要做好信息發布的合規審查,不能為了活躍流量而疏於審查監管,成為違法犯罪滋生的土壤,否則,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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