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科學、有效和全面提昇償付能力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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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經濟日報 作者: 編輯:劉子安 2022-01-11 10:19:28

  日前,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Ⅱ)》(以下簡稱“規則Ⅱ”),這標志著“償二代”二期工程建設順利完成。

  從“償一代”到“償二代”

  2008年,原中國保監會發布《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這意味著第一套針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制度正式推出,也就是俗稱的“償一代”。“償一代”要求保險公司按照自留保費規模、賠款或准備金的比例確定資本要求,但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能力、資產結構、承保質量等因素並未納入考量范圍。

  2012年,“償二代”建設工作啟動,經過制度擬定、行業測試等環節後,於2016年正式實施。北京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主任鄭偉表示,“償二代”監管體系包括三大支柱,即定量資本要求、定性監管要求和市場約束機制。這三大支柱涉及三類風險,即可資本化風險、難以資本化風險和難以監管風險。同時,相關監管規則涉及保險公司資產負債表的三端,即資產端、負債端和資本端。

  業內普遍認為,“償二代”監管體系分別從定量、定性、市場約束三個方面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進行監管,確立了中國特色的監管制度體系。2017年9月,“償二代”二期工程建設啟動,結合金融工作新要求和保險監管新形勢,銀保監會對現行“償二代”監管規則進行了全面修訂昇級,以提昇償付能力監管制度的科學性、有效性和全面性。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償二代”二期工程建設注重引導保險業回歸保障本源、專注主業,增強服務實體經濟能力,有力有效防范保險業風險,加大加快以金融業全面對外開放為目標,對“償二代”監管規則進行了全面優化昇級。

  引導行業回歸保障本源

  “規則Ⅱ”完善了利率風險的計量方法,優化了對衝利率風險的資產范圍和評估曲線,引導保險公司加強資產負債匹配管理。針對重疾風險顯著上昇的情況,增設了重疾惡化因子,引導保險公司科學發展重疾產品。針對專屬養老保險產品的長期性特征和風險實際,對長壽風險最低資本給予10%的折扣,以體現監管支持導向。鄭偉認為,從負債端看,一方面,對車險、融資性信用保證險等保險業務基礎風險因子進行調整,並增設重疾惡化因子,夯實了負債端的最低資本要求;另一方面,對農業保險、專屬養老保險等國家支持發展的方向,適當降低資本要求,體現了負債端的監管支持導向。

  在促進保險業增強服務實體經濟質效方面。“規則Ⅱ”完善了長期股權投資的實際資本和最低資本計量標准,大幅提昇了風險因子,對具有控制權的長期股權投資(子公司)實施資本100%全額扣除,促使保險公司專注主業。為落實碳達峰碳中和重大決策部署,對保險公司投資的綠色債券的信用風險最低資本給予10%的折扣;為貫徹科技自立自強的決策部署,對專業科技保險公司的保險風險最低資本給予10%的折扣。規定保險公司不得將投資性房地產的評估增值計入實際資本,對農業保險業務、保險資金支持國家戰略的投資資產等設置調控性特征因子,適當降低其資本要求,引導保險公司服務實體經濟。

  鄭偉表示,從資產端看,一方面,針對保險資金運用的多層嵌套等問題,要求“全面穿透、穿透到底”,基於實際投資的底層資產的風險實質計量最低資本,夯實了資產端的最低資本要求;另一方面,對保險公司投資的符合“雙碳”目標的綠色債券、符合國家戰略方向的投資資產,適當降低資本要求,體現了資產端的監管支持導向。

  值得一提的是,在防范和化解保險業風險方面,“規則Ⅱ”完善了資本定義,增加了外生性要求;將長期壽險保單的預期未來盈餘根據保單剩餘期限,分別計入核心資本或附屬資本,夯實了資本質量。針對保險資金運用存在的多層嵌套等問題,要求基於實際投資的底層資產計量最低資本,准確反映其風險實質。根據最近10年的數據,對所有風險因子進行全面校准。

  中國社會科學院保險與經濟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認為,“規則Ⅱ”首先增進規則的完備性,有力提昇了保險公司治理要求,全面推行了“穿透式”識別和監管;其次注重規則的前瞻性,對於保險經營活動中風險的性質、大小和復雜性,進行了與時俱進的識別、評估和管理;再次發揮規則的外溢性,增強了保險業服務實體經濟質效的能力。

  此外,“規則Ⅱ”對保險公司風險管理標准進行了全面修訂,提供了更為明晰的標准。新增了資本規劃監管規則,要求保險公司科學編制資本規劃。“規則Ⅱ”進一步擴展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信息公開披露的內容,增加了對重大事項、管理層分析與討論等披露要求,有助於提昇信息透明度,發揮市場約束作用。

  保險公司影響幾何

  按照銀保監會的要求,保險業自編報2022年第一季度償付能力季度報告起全面實施“規則Ⅱ”。對於受“規則Ⅱ”影響較大的保險公司,銀保監會將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過渡期政策,允許在部分監管規則上分步到位,最晚於2025年起全面執行到位。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業內對於“規則Ⅱ”的全面實施早有預期。由於“規則Ⅱ”更加細化、嚴格,部分尚未及時轉型的保險機構尤其是中小保險公司,可能會面臨償付能力充足率下降甚至不達標的問題。鄭偉認為,“規則Ⅱ”對不同保險公司的影響不同。具體來說,以下三類公司受影響和衝擊會比較大。一是投資資產中“多層嵌套”現象嚴重,表面低風險資產掩蓋了底層高風險資產;二是業務中融資性信用保證險業務佔比較高,或重疾險業務佔比較高;三是實際資本中相當比例依靠投資性房地產的評估增值,依靠保單預期未來盈餘,或依靠財務再保險的提昇效應。

  近年來,已有不少保險公司著手加大增資、發債等融資力度。例如,英大財險、中郵人壽、安心財險等先後公開表示正在籌劃增資事宜,據不完全統計,增資金額累計超過百億元。王向楠認為,償付能力充足率和溢額會約束保險公司開展的風險業務總量,也構成了很多保險經營資質的要件,所以償付監管規則有調節閥甚至方向盤的作用。全面實施“規則Ⅱ”將推動保險機構調整發展方向,增強保險業全面服務國民經濟、社會、生態等領域的能力。

  2021年6月至11月,銀保監會對43家保險公司開展了償付能力風險管理能力監管評估(SARMRA評估)。SARMRA評估是中國風險導向的償付能力體系第二支柱的重要內容,也是第一支柱計算償付能力充足率的必備要素。根據“償二代”監管規則,銀保監會每年對部分保險公司開展SARMRA評估工作,三年實現全覆蓋。

  2021年SARMRA評估結果顯示,保險公司風險管理意識不斷增強,風險管理架構和制度體系逐步健全,風險管理能力得到有效提昇。從平均得分情況看,43家保險公司的平均分為74.03分,較上期評估提高2.11分。其中,25家財險公司、18家人身險公司的平均分分別為74.6分、72.85分,較上期評估分別提高3.46分、0.4分。從得分分布情況看,80分以上的公司有5家,70分到80分的公司有29家,合計佔比接近80%。從對償付能力充足率的影響看,5家80分以上的公司可少計提最低資本18.5億元,會提高償付能力充足率;38家80分以下公司需增提最低資本38.2億元,會降低償付能力充足率。

  雖然保險公司風險管理工作取得積極成效,但在監管評估中也發現一些不足,主要有:部分公司照搬照抄模式化的風險管理制度或監管規則,缺乏可操作性;“重制度、輕落實”的現象較為普遍;部分公司相關部門配合聯動不足,降低了風險管理工作實效;部分公司風險管理工具運用能力不強;部分公司信用風險管理不到位,內部評級制度不健全。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償二代”二期工程對於防范和化解保險業風險、維護保險市場安全穩定運行、推動保險業高質量發展、保護保險消費者利益都具有重要意義。下一步,銀保監會將組織指導保險公司做好“規則Ⅱ”的各項實施准備工作,確保新舊規則平穩過渡,維護保險市場安全穩健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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