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證監會針對資本市場發布多項新規文件,涉及上市公司資金募集、現金分紅、收購、回購、資產重組、股票停復牌、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等方面修訂,推動上市公司監管體系進一步整合。
在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方面,證監會發布了《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2022年修訂)》,要求新增部分規則內容,比如引入科創板募集資金使用要求;修改部分規則內容,為保障募集資金安全,本次修訂繼續強調募集資金現金管理保本要求,並通過列舉方式進行示例;同時還調整了募資的個別文字表述,比如對照新證券法,將“募集說明書”的表述改為“公開發行募集文件”。
在上市公司及其相關方承諾制度上,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及其相關方承諾》,完善了承諾人信息披露要求,針對實踐中出現的承諾人作出的承諾內容不規范及後續難以履行等問題,作出專門制度安排;增加了非交易過戶的承諾承繼要求,增加了對承諾人履行承諾的督促義務;規定了不得變更和豁免的情形,等等。
就上市公司股份回購而言,證監會通過《上市公司股份回購規則》對“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和“以要約方式回購股份”提出具體要求,其主要修訂內容包括明確適用范圍、調整監管要求、強化監管執法三方面內容。
在重大資產重組方面,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三條有關標的資產存在資金佔用問題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0號》,修改了刪除冗餘內容,將“擬購買資產”的表述修改為“標的資產”,以增強適應性;新增了“證券交易所受理”情形下解決標的資產非經營性資金佔用問題的時點要求,以適應注冊制改革新變化;明確了以“上市公司首次審議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事項的股東大會召開前”為非經營性資金佔用問題的最遲解決時點,督促相關方盡早解決資金佔用問題,等等。
在董監高持股規則上,證監會發布了《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2022年修訂)》,主要修訂了三方面內容:一是優化禁止交易“窗口期”的規定,按照新證券法,將定期報告修改為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明確季度報告的窗口期為“公告前十日內”,刪除“重大事項披露後2日內不得買賣”的要求;二是刪除短線交易的規定;三是其他文字表述修改。
日前,證監會還發布了《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上市公司現金分紅(2022年修訂)》《〈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四十四條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2號(2022年修訂)》《上市公司股票停復牌規則》《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5號——公司股份變動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22年修訂)》《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17號——要約收購報告書(2022年修訂)》《〈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有關上市公司嚴重財務困難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7號(2022年修訂)》等規定,主要就現金分紅、收購、資產重組、股票停復牌、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等上市公司基本規范進行優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