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位專家點評《反壟斷法》修訂的亮點與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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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經濟參考報 作者: 編輯:劉子安 2021-12-21 10:10:40

  近日,為了深入認識《反壟斷法》修訂的意義,探討修正草案的亮點、重點以及問題點,中國政法大學競爭法研究中心邀請來自全國從事反壟斷法研究的專家、學者,以“《反壟斷法》修正草案的亮點與重點問題”為題進行線上學術研討,通過凝聚理論界和實務界對修正草案的共識,給立法機關提供有價值的意見和建議。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時建中

  《反壟斷法》修訂,首先要堅持以問題為導向,重點解決數字化進程中制度供給不足的問題,特別是數據和算法所帶來的挑戰;其次,要解決制度供給不精細的問題,針對框架下的一些具體制度予以進一步的細化補充;此外,要重點優化處理政府與市場、國內與國際、安全與發展、創新與競爭、監管與反壟斷這五對關系,其中具體包括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實現競爭與創新的良好互動進而提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避免《反壟斷法》的濫用,防止監管不該監管的問題這幾個主要方面。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

  專家諮詢組副組長趙曉光

  修訂要充分考慮經濟行為的復雜性、多變性和關聯性,尊重《反壟斷法》的經濟憲法屬性,在這個基礎上突出各項制度的原則性、框架性、指引性。要花更大的氣力建立和建設反壟斷法的體系,根據實際需要通過公平競爭審查反壟斷指南、市場競爭分析和反壟斷執法機構的信息公開,實施調整反壟斷的具體政策和要求,讓反壟斷法具有一定的彈性和包容性。要正確處理競爭政策與其他政策的關系,提昇國務院反壟斷機構的能力和實施《反壟斷法》的全面性。為加強反壟斷地方執法的靈活性,賦予地方一定的自治權。建議研究是否有必要規定國務院在適當的時候設立反壟斷執法的派出機構,是否應當規定設立反壟斷的制度由中央統一規定、地方經授權方可制定。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局

  競爭政策協調司副處長邱陽

  此次修法的重點或亮點有幾個方面:一是將競爭政策基礎地位、鼓勵創新和公平競爭審查寫入總則,為強化公平競爭政策實施提供堅實的法律保障。二是細化完善反壟斷本身的相關制度規則,如:平臺經濟領域,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濫用數據、算法、平臺規則等實施排除競爭行為;在濫用市場地位一章明確了經營者如果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對其他經營者進行不合理限制的屬於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在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方面,細化完善濫用行政權力排除競爭行為的細化規定。三是賦予反壟斷執法機構對行政壟斷行為的執法權從而保障執法。明確規定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對濫用行政權力的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有調查的權力,並且相關單位和個人有配合的義務。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王曉曄

  《反壟斷法》第55條,關於經營者行使知識產權和濫用知識產權的行為的規定,存在空置情況,可以利用修法的機會予以刪除。一是,該條文沒有堅實的理論基礎。我國《反壟斷法》第55條借鑒很多發達國家的規定,比如日本反壟斷法21條。德國過去的反限制競爭法中也有類似表述,但為了與歐盟法一致,在第七次修訂中刪除了該條款,理由是知識產權法和歐盟競爭法沒有內在的衝突,這兩個法律有相同的目的,即促進消費者的福利和知識產權有效配置。並且,現有的反壟斷框架足夠靈活,能夠充分考慮技術許可、動態方面的情況,大多數許可協議不會限制競爭,而且會帶來促進競爭的效益。美國法中也承認知識產權可以使企業實現優勢互補,普遍有利於競爭,其規定與歐盟法類似。二是,該條文在實踐中罕有適用,繼續保留可能會存在空置的情況。

  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副會長李青

  競爭政策很重要,但放在《反壟斷法》裡面,內涵、外延不能完全對得上,放在《反壟斷法》裡面會產生一定的局限性,競爭政策應該放在更為宏觀、級別更高的法律中。因為《反壟斷法》的定位首先是制止減損競爭的行為,並且對應的是壟斷行為,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放在反壟斷法裡面可能有點局限性,競爭政策是更大的概念,反壟斷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不應該是《反壟斷法》裡面的內容,在定位上和《反壟斷法》不一定對得上。起草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是源於《反壟斷法》實施以後對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這些行為過程中應該有若乾制度來預防。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這些制度不能都放在《反壟斷法》的框架下,因為它覆蓋不了其全部內容,反而會讓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功能在一定情況下受限制。《反壟斷法》更多強調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的關系,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是行政機關的自我約束。

  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寧立志

  從宏觀思路上看:我們一是應肯定《反壟斷法》多重目標的必要性,但仍要額外突出重點和中心;二是《反壟斷法》修訂和實施的過程中,要以邏輯為基礎,考慮經驗和實用;三是要明確《反壟斷法》與之後的配套措施以及指南之間的任務分工。

  建議第一條的立法宗旨中增加自由競爭的內容。《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相比,更側重打破壟斷,保障競爭的自由。可以把公平競爭改為自由競爭,或者改為自由、公平競爭。《反壟斷法》目的是追求自由競爭,自由更接近市場,公平更接近公法與公權力,通過這種排序能表達出《反壟斷法》作為公法對市場、意志自由、契約自由的基本的尊重。可以保留“承擔反壟斷執法職責的機構”這一包容性表述,以增強穩定性,以免機構名稱變更帶來的立法變動。

  上海政法學院經濟法學院教授丁茂中

  在縱向壟斷協議上,修正草案想重點排除原來行政執法與司法之間的衝突問題。如果按照現在的思路進行解決,一方面邏輯上有問題,另一個更大的擔懮是,例如像競爭效果的評估、安全港的引用,可能將一些所謂合理原則引入到壟斷協議的分析框架中。一些個案中,風險並不僅僅波及縱向的,橫向的案件中也不會像現有法律框架下這麼清晰。

  我國現行轉售價格立法是否有必要進行推廣。這個做法在其他國家的法律原則上是違法的。目前過於強調品牌內部可能會導致第十四條和第十七條在應用上沒有辦法做區分。某些角度來講,中國的市場活躍度和品牌結構變化比較快,關注品牌之間市場比品牌內部更重要。

  在豁免的問題上,修訂草案在定性上並沒有強調是推定豁免還是集體豁免,這會導致一些正當行為落入到壟斷協議框架范圍內。最典型的像深圳行業協會案件,行業協會履行價格法賦予其的正常責任和指導功能,但是遭到執法機構介入調查,另外被一些企業以違反《反壟斷法》進行訴訟。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吳韜

  《反壟斷法》修訂應沿著“構建和完善多層次的反壟斷法領域的規則體系,有效平衡規則的穩定性和適應性”的基本思路進行。我們不能把所有的規則訴求都求諸這部法律,其他的配套性法規也要起到非常重要的規范作用。本次修訂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部分並沒有非常大的變動,但仍然是恰當的,因為《反壟斷法》中涉及的經濟分析、政策性的問題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通過一次修法解決所有問題是不可能的。

  現行法中濫用行為和縱向協議存在交叉,雙軌制的情況可以接受,修改草案中對其進行保留是恰當的。現行第十四條關於縱向協議的規定中的兜底條款,使其他跟分銷無關的縱向限制也可以被第十四條規制,這就使得濫用行為和縱向協議存在交叉。如果我們只用濫用行為來規制單邊行為的話,就會產生一個監管空隙。因此,這個時候我們和縱向協議制度相互協調,可能會使監管空隙得到一定程度的彌補。

  暨南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副教授仲春

  關於第二十二條對平臺經濟的反壟斷實施作出回應,是否可以把“數據和算法”這兩個詞刪掉?這幾個詞語之間並不具有很大的關系,其實算法本身也是技術的一種,而數據本身很難說濫用數據,數據可能也是要在形成過程中計算、許可,纔能夠說設置障礙。

  縱向壟斷協議是要解決的問題。因為在過去十幾年的《反壟斷法》的實施過程中,企業首先提出的第一個問題就是能不能夠對企業自有的產品在向下游經銷商銷售、渠道商限制,如果讓企業長期有這樣的困惑,是對市場的不尊重,修法首先應解決現實中存在的迫切要解決的問題。

  建議明確現階段壟斷糾紛應該屬於人民法院專屬管轄范圍。結合我國目前經濟發展的現狀以及經濟發展的需求和我們目前司法裁判的現實狀況,不宜將壟斷糾紛交給仲裁機構進行裁定,還是應當由司法機關在這裡把握衡量。因此,建議將《反壟斷法》第六十條增加一個條款,由人民法院根據壟斷行為的情節判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山東大學競爭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林平

  厘清福利標准是非常重要的。《反壟斷法》代表的法律意義是針對排除和限制競爭,其產生的效果相當於相關市場中社會總福利水平的下降及資源配置效率的下降。只有厘清了社會標准之後,纔能更加科學地判定經營者集中是反競爭還是促進競爭。

  關於反壟斷與消費者保護之間的關系,兩者是不等同和並行的,不能用反壟斷來做單個消費者保護的事情,反過來,也不能用消費者保護來代替反壟斷,二者是互補的。反壟斷保護的是整體消費者福利標准,保護的不是市場中個別的消費者。競爭法也只能是保護整體的,不能保護個體的,因為正常的市場競爭不能保證所有的消費者受益,有些被淘汰的企業、被淘汰的技術,他們相對應的比較忠實的消費者可能受到傷害,但是競爭是使得整體消費者受益。

  中國世貿組織研究會競爭政策與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尚明

  這次修法確立了競爭政策基礎地位。我們每個人都是市場體制改革的經歷者,這次在立法中確立的地位看起來不是那麼困難,但這反映出國家在市場管理方面的重大更新。

  修法建立了公平競爭審查制度。這條是將原來以政府文件形式推行幾年的規則上昇到法律的高度,切實以《反壟斷法》而不是以行政法來確立的,這也表明這個制度在我們國家行政體制下,至少在目前或者將來一段時間的行政體制下推行公平競爭的重要性。

  修法加入了鼓勵創新。關於這點,各位專家的看法不一,雖然有不同的看法,但積極的作用應該得到肯定,至少在鼓勵競爭角度明示了國家對創新的態度。事實上,這裡並沒有處理反壟斷法與創新法和知識產權法之間的關系,主要是一種立場的宣示,從這個角度看是有一定的積極作用的。

  還需要進一步理順和處理好與知識產權立法之間的關系;需要進一步明確《反壟斷法》與其他法律在處理壟斷行為中的協調,各個部門都在治理,所以要尋找各方面的關系,並不是《反壟斷法》包打天下; 《反壟斷法》的立法目標應以維護競爭為主要目標,不易創造更多立法目的,過於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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