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理財公司應持續監測產品流動性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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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人民網 作者: 編輯:劉子安 2021-12-20 10:38:49

  據銀保監會官網消息,為加強理財產品流動性管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銀保監會制定了《理財公司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五個月後施行。《辦法》強調將流動性風險管理貫穿於理財業務運行的全流程,理財公司應當持續監測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

  2021年9月8日至10月9日,銀保監會就《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並對反饋意見逐條進行認真研究,進一步完善了《辦法》。

  《辦法》充分吸收采納合理建議,主要包括:一是按照同類資管產品監管一致性原則,考慮部分理財產品特殊性,在一些條款中進一步細化相關規定。例如,明確面向單一投資者發行的私募理財產品可不受流動性受限資產比例要求、7個工作日可變現資產管理要求等限制。二是進一步明確具體操作性要求。例如,明確巨額贖回規定中計算理財產品總份額的時間基准為前一日終,定期開放周期不低於90天的公募理財產品應當在開放日及開放日前7個工作日內符合高流動性資產比例要求等。三是對部分表述進行了調整完善。

  《辦法》充分借鑒國內外監管實踐,對理財產品流動性管控重點進行了明確與規范。內容共七章45條,分別為總則、治理架構與管理措施、投資交易管理、認購與贖回管理、合作機構管理、監督管理以及附則。

  “《辦法》要求理財公司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和管控機制,健全各項管理制度並有效實施。一是理財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制度與治理結構,指定部門設立專門崗位、配備充足具備勝任能力的人員負責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二是承擔理財產品投資運作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人對該理財產品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承擔主要責任。三是理財公司應當指定部門負責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壓力測試,並與投資管理部門保持相對獨立。四是理財公司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第三方合作管理,確保及時充分獲取相關信息,滿足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需要。”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

  《辦法》對理財產品投資交易管理主要做了哪些規定?該負責人介紹,《辦法》強調將流動性風險管理貫穿於理財業務運行的全流程。一是理財公司應當在理財產品設計階段,綜合評估投資資產流動性、投資者類型與風險偏好等因素,審慎確定開放式、封閉式等產品運作方式,合理設計認購和贖回安排。二是理財公司應當持續做好低流動性資產、流動性受限資產和高流動性資產的投資管理,提高資產流動性與產品運作方式的匹配程度。三是理財公司應當持續監測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審慎評估產品所投資各類資產的估值計價和變現能力,充分考慮聲譽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交易對手風險等的可能影響,並提前作出應對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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