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維權成本 資本市場投資者保護開創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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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經濟參考報 作者: 編輯:劉子安 2021-12-01 11:26:32

  近一段時間,一系列關系到投資者利益的具有標志性意義的案件相繼落地,救濟手段和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備,正在從根本上改變資本市場投資者保護的格局。

  標志性重大案件相繼落地

  近期,伴隨著涉及投資者保護的一系列重大案件相繼落地,中國資本市場投資者保護力度正在顯著加強。

  11月29日,上海金融法院發布消息稱,日前通過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向參加代表人訴訟的315名投資者,全額發放飛樂音響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的賠償款共計1.23億餘元。飛樂音響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代表人訴訟司法解釋後,嚴格按照司法解釋規定對證券糾紛普通代表人訴訟的首次全面實踐。經“明示加入”,共有315名投資者成為代表人訴訟原告,並共同推選其中5名投資者為代表人。上海金融法院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責任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進行合作,制定了通過證券登記結算系統發放賠償款的分配方案,並通過代表人訴訟在線平臺向投資者發出勝訴款項分配通知。

  稍早之前的11月12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康美藥業特別代表人訴訟一審判決,投服中心代表原告方勝訴,52037名投資者共判賠約24.59億元。康美藥業證券糾紛案是我國首單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康美藥業等相關被告須承擔投資者損失金額24.59億元。康美藥業原董事長、總經理馬興田及5名直接責任人員、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及直接責任人員承擔全部連帶賠償責任,13名相關責任人員按過錯程度承擔部分連帶賠償責任。

  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康美藥業一案是資本市場史上具有開創意義的標志性案件,對促進我國資本市場深化改革和健康發展,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具有裡程碑意義。證監會將在全面總結首單案件經驗的基礎上,推動完善代表人訴訟制度機制,支持投資者保護機構進一步優化案件評估、決策、實施流程,依法推進特別代表人訴訟常態化開展。

  更早之前的3月,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投服中心提起的全國首例操縱市場民事賠償支持訴訟——原告楊某訴闕某等案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一審被告上訴請求,維持原判。這是1999年《證券法》頒布以來,全國操縱市場民事賠償案件中第一單投資者勝訴的判決,實現了操縱市場民事賠償實務領域“零的突破”,投資者保護法律實踐和理論研究開啟新的裡程。

  構建投資者多元化救濟體系

  除了飛樂音響、康美藥業等標志性案件外,涉及投資者保護的法律體系的完善,更是在制度上補全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救濟手段,使投資者的損失能夠及時、充分的得到賠償,有效降低了投資者維權成本。

  國務院日前公布《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為細化完善《辦法》相關規定,證監會11月29日宣布就《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實施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是指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調查期間,被調查的當事人承諾糾正涉嫌違法行為、賠償有關投資者損失、消除損害或者不良影響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當事人履行承諾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終止案件調查的行政執法方式。

  司法部、中國證監會負責人表示,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在提高執法效率、及時賠償投資者損失、盡快恢復市場秩序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一是有效提高執法效能,化解資本市場執法面臨的“查處難”與市場要求“查處快”之間的矛盾。二是及時賠償投資者損失,增強其獲得感和滿意度。三是切實提高違法成本,增強監管實效。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具有涉嫌違法當事人履行意願強、履行速度快等優勢,且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承諾金數額通常高於罰沒款數額,使涉嫌違法當事人付出較高的經濟代價。四是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能夠盡快實現案結事了、定紛止爭,從而妥善化解社會矛盾,及時恢復市場秩序,穩定預期。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郭靂對記者表示,《辦法》的出臺是補全投資者多元化救濟體系,提高投資者救濟及時性的客觀需要。目前我國證券市場中持股市值低於50萬的中小投資者佔比超過97%,為投資者提供更為高效的救濟渠道和保護途徑是證券監管部門的重要使命之一。相比過去,新《證券法》實施後我國投資者保護制度體系有了大幅提昇,中國特色證券集體訴訟、先行賠付、責令回購、證券期貨仲裁等制度已經為投資者構建起多重救濟網絡。不過適用這些制度仍可能存在兩方面問題。其一,這些制度都需以確認違法行為為前提,而證券期貨市場違法行為的隱秘性、復雜性、專業性等特征容易使其難以認定,因而相應的司法、行政或仲裁程序難以啟動。其二,在一些案件中,即使最終能夠准確認定違法行為,並成功啟動上述制度,投資者最終實際獲得賠償時可能已為此耗費大量時間。當事人承諾制度有助於拓展投資者多元救濟體系,克服前述投資者救濟制度的“短板”,在實質正義層面實現投資者保護效果最大化。

  川財證券首席經濟學家、研究所所長陳靂則對記者表示,《辦法》的實施將大大提高執法效率和執法結果,為投資者提供救濟新途徑。通過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當事人交納的承諾金可用於賠償投資者損失,給投資者提供了及時有效救濟的新途徑,有利於保護投資者特別風險承受能力較弱的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有利於加強對投資者權益保護。投資者在應對證券違法案件時,能夠得到及時補償,避免引發大規模群體性糾紛,有利於資本市場健康發展。另一方面,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承諾金數額通常高於罰沒款數額,會使涉嫌違法當事人付出較高的經濟代價,該制度可以切實提高違法成本,增強監管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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