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日前公布《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為細化完善《辦法》相關規定,證監會11月29日宣布就《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實施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公開征求意見。
從適用條件來看,首先,《辦法》明確規定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的實施應當遵循公平、自願、誠信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其次,《辦法》明確當事人可以申請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的時間環節,為當事人自收到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案件調查法律文書後至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再次,《辦法》明確了不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的情形,包括:當事人因證券期貨犯罪被判處刑罰或者被行政處罰未逾一定年限;涉嫌證券期貨犯罪依法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涉嫌證券期貨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等等。
《規定》進一步細化規定了適用條件、辦理程序、承諾金的管理使用等內容。從起草原則來看,對於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這一新型執法方式,總體上仍然按照穩步審慎的原則推進。《規定》明確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主要解決:調查取證存在較大困難、法律適用存在較大困難,以及能夠更為及時有效地賠付投資者損失,實現監管效能等案件。適用當事人承諾的案件必須經過必要的調查,案件受理後不中止案件調查、中止案件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