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藥業案具有示范意義 織牢投資者保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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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經濟日報 作者: 編輯:劉子安 2021-11-26 11:09:56

  11月12日,隨著廣州中院對康美藥業證券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投資者原告勝訴而落槌,開啟了我國資本市場和司法發展的先河。

  業內多位專家表示,此案示范意義重大,凸顯出我國創新的證券民事賠償制度優勢,實現了“懲首惡”的目標,進一步完善了民事、行政、刑事立體化責任追究機制,對促進我國資本市場深化改革和健康發展,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具有裡程碑意義。

  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亮劍”

  此次廣州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責令康美藥業因年報等虛假陳述侵權賠償證券投資者損失24.59億元,原董事長、總經理馬興田及5名直接責任人員、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及直接責任人員承擔全部連帶賠償責任,13名相關責任人員按過錯程度承擔部分連帶賠償責任。

  “康美藥業公司連續3年財務造假,涉案金額巨大,持續時間長,性質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惡劣,嚴重損害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此次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是落實新證券法和中辦、國辦《關於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的有力舉措,也是資本市場史上具有開創意義的標志性案件。

  據了解,該案作為新證券法確立中國特色證券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後的首單案件,是迄今為止法院審理的原告人數最多、賠償金額最高的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郭靂表示,康美藥業案相關當事人被判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使得針對證券造假者刑事、行政、民事的全方位追責體系進一步完善,投資者獲得了更加便捷有效的救濟渠道,而我國的民事訴訟機制和實踐也得到了豐富。

  “在康美藥業案中,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及時回應市場關切,依法接受投資者委托,作為特別代表人積極參加並審慎履行代表人訴訟職責,為廣泛投資者原告爭取了最大權益。”華東政法大學會計法律研究所所長陳秧秧表示,投保機構作為代表人參與訴訟,相較以投資者為代表人的普通代表人訴訟,創造性地引入受損投資者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機制,最大限度擴大了投資者保護范圍並便利其及時知情與適時參與,更好地發揮了對違法行為的懲戒與震懾效應。這既是我國資本市場投資者保護制度的中國特色,更凸顯了具有創新意義的證券民事賠償的制度優勢。

  法律制度體系不斷完善

  投資者是我國資本市場重要參與者,加強投資者保護是資本市場可持續發展的基石。近年來,監管機構打出了淨化市場生態、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組合拳,相關政策漸次落地,資本市場的生態有了明顯好轉。

  “截至2021年7月底,參與資本市場的投資者已達1.9億。投資者結構逐步改善,但佔市場97%以上的中小投資者還處在成長成熟的過程中,投資者保護工作仍需不斷加強。”證監會原副主席閻慶民此前在第四屆中小投資者服務論壇上表示,去年新證券法增設了“投資者保護”專章,就投資者民事賠償等問題做出諸多適應我國國情的重大探索與制度創新。一年來,一系列改革措施和配套制度相繼落地,取得積極進展。

  法律制度供給的不斷完善,是給予投資者更好保護的根本。2020年3月出臺的新證券法為投資者保護建立了多項新制度,其中明確規定建立代表人訴訟制度,成為中國版集體訴訟的綱領性法律法規。

  2020年7月,最高法發布《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乾問題的規定》,證監會配套發布《關於做好投資者保護機構參加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相關工作的通知》,投保機構發布《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特別代表人訴訟業務規則(試行)》,為投保機構代表人訴訟制度的落地實施提供了制度保障。

  2021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實施進一步提高了證券期貨犯罪刑事懲戒力度,對包括欺詐發行證券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罪名進行了修改,欺詐發行最高可處15年有期徒刑、虛假陳述最高可處10年有期徒刑。

  2021年7月,中辦、國辦印發了《關於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確立了“十四五”證券執法司法工作的主要目標與重點任務,其中明確要求抓緊推進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制度實施。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證監會將在全面總結康美藥業證券糾紛案件經驗的基礎上,推動完善代表人訴訟制度機制,支持投資者保護機構進一步優化案件評估、決策、實施流程,依法推進特別代表人訴訟常態化開展。

  “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的實施,一方面將有效地懲戒阻卻違法造假者,另一方面可以提昇中小投資者的保護水平。康美藥業案的判決結果將有助於督促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守法經營、依法披露,不斷提高公司質量。同時促使中介服務機構履職盡責,切實發揮資本市場‘看門人’的作用。”郭靂指出。

  投資者保護任重道遠

  盡管我國資本市場的生態近年來有了顯著好轉,但還有若乾頑瘴痼疾等待解決,資本市場的投資者保護工作仍然任重道遠。

  在康美藥業案中,獨立董事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數額也創下了歷史之最,受到社會廣泛關注,引發了對完善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的思考與討論。

  “獨立董事因治理結構而生,為制衡權力而來。我國獨立董事制度設立的初衷更多是為了維護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利益,但是自該制度誕生以來,獨立董事未能發揮職能反而淪為公司治理花瓶的相關案例不勝枚舉。”北京市天元律師事務所律師朱振武表示。

  對於如何進一步完善獨立董事制度,朱振武建議,一是進一步完善獨立董事立法工作。以確定獨立董事履職和管理的法定標准,完善獨立董事責任追究機制;二是進行制度改革以提高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和專業性,確保獨立董事人格、經濟利益、產生程序等方面獨立,不受大股東和公司管理層的限制;三是推行獨立董事的職業責任強制保險制度,以給予獨立董事安全感,使他們能夠堅定地履行獨立董事職責。

  同時,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監管也是對投資者保護的必要措施之一。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證券公司等,在資本市場中發揮著重要的中介作用。這些機構的盡職與否,關系到中小投資者的切實利益。

  中航證券首席經濟學家董忠雲表示,以此次康美藥業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合伙人和簽字會計師被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為契機,中介機構應進一步加強自律。在監管層面,建議進一步細化和規范對資本市場中介機構的監管,更多地制定一些可量化、可執行性高的行為准則,同時對中介和具體的執業人的違法違規行為,制定更嚴厲的處罰標准,通過規范資本市場中介的行為,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

  “要進一步加強對投資者的保護,首先要防范和打擊各種侵害上市公司權益的違規違法行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熊文建議,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完善:一是鼓勵內部人吹哨。二是對潛在侵佔行為進行限制。三是提昇上市公司的內部治理和完善合規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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