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個證券仲裁中心揭牌 探索證券仲裁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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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經濟日報 作者: 編輯:劉子安 2021-11-22 10:05:45

  近日,全國首個證券仲裁中心—中國(深圳)證券仲裁中心在深圳揭牌。該中心由深圳國際仲裁院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聯合共建,同時也是全球第一個由國際仲裁機構與證券交易所共建的證券仲裁平臺,引起資本市場和法律界的高度關注。

  解決證券糾紛有獨特優勢

  近年,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壯大,證券期貨糾紛日益增多,呈現出專業性強、涉及主體眾多、解決難度大等特征,而行政監管和司法資源又有限,因此各方一直呼吁加大運用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多元化方式解決金融糾紛。

  仲裁作為一種法定的民商事糾紛解決機制,具有獨特優勢。浩天信和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肖群告訴記者,仲裁憑借專業、高效、經濟、高保密性等特點,備受當事人青睞。

  仲裁的專業性強,仲裁員均為法律或者行業領域專家;仲裁的保密性高,全流程內容不對外公開,有效保護商業秘密和商業信譽;仲裁是一裁終局,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經濟高效。此外,仲裁具有自主性,尊重意思自治,當事人可自主選擇仲裁員、仲裁地、開庭地點等,當然這需要在最初的合同或者補充合同中約定。另外,根據相關國際公約,仲裁裁決可依法在境內外得到強制執行。

  正因為仲裁具有這些獨特優勢,可成為證券期貨領域解決糾紛的一個有力武器。更值得一提的是,由於仲裁具有跨境管轄、跨境執行的優勢,還有助於為“紅籌”回歸、“深港通”、“一帶一路”資本市場合作以及存托憑證(CDR)、資產支持證券(ABS)等境內外市場主體提供爭議解決方案,更好地服務資本市場高水平雙向開放的新形勢。

  “四輪驅動”開展先行先試

  今年7月,中辦、國辦印發《關於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明確提出“開展證券行業仲裁制度試點”,這是首次對證券行業仲裁制度做出頂層設計。

  10月,證監會和司法部聯合發布《關於依法開展證券期貨行業仲裁試點的意見》,確立在北京、上海、深圳三地的仲裁機構內部試點組建證券期貨仲裁院(中心)。

  11月1日,全國首個證券仲裁中心——中國(深圳)證券仲裁中心在深圳揭牌。“中國(深圳)證券仲裁中心的落地,是因勢而謀、應運而生。除了境內,涉港澳甚至全球資本市場糾紛均可以在此仲裁,將有效助力資本市場的制度型雙向開放。”深圳國際仲裁院黨組書記、院長劉曉春接受經濟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劉曉春強調,我國首個證券仲裁中心之所以能在深圳先行先試,是“四輪驅動”的結果。

  首先是綜合改革試點驅動。按照中辦、國辦印發的《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及首批授權清單任務的要求,深圳市決定在資本市場建設上先行先試,探索證券仲裁的中國模式。11月1日,中國(深圳)證券仲裁中心揭牌,作為深圳國際仲裁院的專業性分支機構,是全球第一個由國際仲裁機構與證券交易所深度合作的證券仲裁平臺,創建了資本市場法治領域的改革范例。

  其次是部委協同創新驅動。作為試點城市,發揮“部委聯動、上下協同”的效應,率先推進在規則安排、機制銜接、資源配置等方面的專業安排,中國(深圳)證券仲裁中心脫穎而出。

  當然,這也是資本市場需求驅動和人纔高地建設驅動的結果。按照在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高水平人纔高地的要求,中國(深圳)證券仲裁中心立足粵港澳大灣區,面向海內外,建設資本市場法治人纔的國際高地。中國(深圳)證券仲裁中心已經建立了由境內外資本市場與法律領域的頂尖專家組成的專業指導委員會,目前正在全球招募證券仲裁案件管理專業工作人員。

  “中國(深圳)證券仲裁中心的落地,有利於完善資本市場法治基礎設施。”金融專家許均華表示,仲裁機構是重要的法治基礎設施。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既需要一流的金融法院,也需要國際化、專業化、市場化的仲裁機構,為營造良好的金融法治環境、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有力服務和保障。

  健全投資者保護體系

  深圳在我國資本市場佔據重要地位。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交易量連續多年位居全球第三,僅次於紐約證券交易所和納斯達克交易所。

  隨著我國資本市場迅速發展,市場糾紛逐年增加,金融風險防范化解任務愈加重要,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需求日益增長。2020年,深圳國際仲裁院受理仲裁案件7453宗,爭議金額合計616.29億元。其中,金融和資本市場類案件達4126宗,佔受案總量的55.36%。正是依托資本市場的迫切需求,中國(深圳)證券仲裁中心的發展空間巨大。

  深圳證監局相關負責人表示,中國(深圳)證券仲裁中心的落地,有利於健全立體有機的投資者保護體系。

  投資者保護的“牛鼻子”問題是權利救濟問題。“沒有賠償就沒有保護”,侵權能否獲得及時、有效的賠償事關投資者對資本市場的信心。目前,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糾紛較多,普通訴訟程序解決耗時長、成本高;由於法定條件等限制,有的案件不能進行特別代表人訴訟,且法院面臨較大的訴訟壓力。證監會和司法部聯合發布《關於依法開展證券期貨行業仲裁試點的意見》中,明確為行業仲裁“擴域”,規定仲裁范圍包括“證券期貨民事賠償糾紛”,針對多種證券期貨侵權行為,增加了仲裁求償渠道,有利於引導通過仲裁途徑解決賠償糾紛,有效助力投資者保護工作,也有利於深圳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國際一流法治化營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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