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修正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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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新華社 作者: 編輯:劉子安 2021-10-20 11:33:50

  反壟斷法修正草案19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初次審議。此次反壟斷法修改堅持規范與發展並重,針對反壟斷法實施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進一步完善反壟斷相關制度,加大對壟斷行為的處罰力度,為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提供更加明確的法律依據和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市場監管總局局長張工受國務院委托向會議作反壟斷法修正草案說明時指出,我國現行反壟斷法自2008年施行以來,對於保護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高質量發展等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時,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反壟斷法在實施中也顯現出相關制度規定較為原則、對部分壟斷行為處罰力度不夠、執法體制需要進一步健全等問題。

  草案明確了競爭政策的基礎地位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法律地位。在規定國家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的同時,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制定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定時,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草案總結反壟斷執法實踐,借鑒國際經驗,對反壟斷相關制度規則作了進一步完善。規定經營者不得濫用數據和算法、技術、資本優勢以及平臺規則等排除、限制競爭;規定經營者不得組織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或者為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提供實質性幫助;規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以及平臺規則等設置障礙,對其他經營者進行不合理限制的,屬於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規定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依法加強民生、金融、科技、媒體等領域經營者集中的審查。

  草案提出,建立“安全港”制度,規定達成壟斷協議的經營者能夠證明其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低於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標准的,原則上不予禁止;建立經營者集中審查期限“停鍾”制度,規定在經營者未按規定提交文件、資料導致審查工作無法進行,以及出現對經營者集中審查具有重大影響的新情況、新事實需要進行核實等情況下,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中止計算經營者集中的審查期限。

  草案進一步加強對反壟斷執法的保障。規定了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進行調查時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配合義務,並規定對涉嫌違法行為的經營者、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進行約談,要求其采取措施進行整改。

  草案還完善了法律責任,加大了處罰力度。針對反壟斷執法中反映出的問題,大幅提高了對相關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增加了對達成壟斷協議的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規定,以及信用懲戒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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