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網站昨日公布了關於對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元證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決定書顯示,國元證券部分分支機構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配備的合規管理人員不具備三年以上有關領域工作經歷,合規管理人員承擔信息技術、業務管理等與合規管理衝突的職責,合規管理人員配備不到位;二是公眾號、微信群等管理不到位,發布信息未經合規審核;三是對合規管理、風險監控、信息技術、綜合等非營銷崗位人員下達考核任務,合規管理、風險監控、信息技術、綜合等崗位人員從事營銷、客戶賬戶等業務活動,領取業績提成,信息技術人員承擔風險監控、合規管理等職責;四是個別從事代銷金融產品的人員未取得相關從業資格;五是對客戶交易區的監控錄像管理不到位;六是向證監會地方派出機構報送的部分信息不准確、不及時,部分公示信息不准確。
安徽證監局指出,上述情況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第166號)第三條和第二十三條、《關於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11號)第四條第一項、《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20號)第十七條第一款、《關於加強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客戶交易終端信息等客戶信息管理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3〕30號)第十二條第二款、《關於證券公司信息公示有關事項的通知》(證監機構字〔2006〕71號)第七條的規定,反映出國元證券合規管理不到位。
鑒於國元證券已開展自查整改,積極處理,追究責任,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安徽證監局決定對國元證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