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科技巨頭或將告別『蒙眼狂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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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經濟日報 作者: 編輯:劉子安 2021-09-03 09:20:00

  科技巨頭公司的“膨脹式發展”,使各國政府對其權力和影響過度擴張、阻礙創新與競爭、加劇經濟不平等的擔懮和不滿與日俱增。可以預見,頭部科技公司的前路並非一馬平川,世界各國普遍加強監管,加之全球稅改協議的達成,給它們的發展前景帶來了不確定性,其“蒙眼狂奔”的時代或將不再。

  近年來,全球跨國公司發展態勢出現明顯分化。以平臺型科技公司為代表的力量不斷壯大,傳統產業則顯著式微,許多過去的頭部企業風光不再。在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的影響下,這一趨勢更加明顯。但是,頭部科技公司的前路並非一馬平川,世界各國普遍加強監管,加之全球稅改協議的達成,給它們的發展前景帶來了不確定性,其“蒙眼狂奔”的時代或將不再。

  2021年《財富》世界500強排行榜相關數據顯示,世界500強企業2020年營業收入同比下降5%,淨利潤同比下降20%。但是,並非所有的世界500強企業都呈現頹勢,大型跨國公司中存在顯著的馬太效應:前50名上榜公司的總營業收入和總利潤分別佔全部上榜公司的30%和35%。

  另一份榜單從其他角度證明了這一點。按照企業市值或估值進行排名的《2021胡潤世界500強》顯示,截至今年7月,世界500強企業的總價值比疫情前增長了100多萬億元,其中三分之一的增長來自於增長前十名的公司。

  在這兩份榜單中,排名居前的絕大部分都是科技公司。

  分析兩份榜單還可以發現,跨國公司的地域分布變化趨勢值得關注。絕大部分跨國公司都來自美國、中國、歐洲和日本。其中,美國企業佔據主導地位,中國企業上昇態勢明顯,且與美國企業的差距不斷縮小,歐洲和日本則有些吃“老本”,新興跨國企業數量明顯不足。

  此外,新興市場也出現了一些值得關注的跨國公司,這些企業瞄准科技巨頭的“盲區”市場,借助資本力量和出色的本土化運營,在短時間內迅速發展壯大。例如東南亞的數字科技公司東海集團,以電子商務、游戲和數字支付為主營業務,目前在東南亞多個國家已經佔據了市場主導地位,並向拉丁美洲積極擴張,其電商業務兩年內在巴西搶佔了約20%的市場份額,公司市值已經突破1500億美元,在《2021胡潤世界500強》中排名91位。

  科技巨頭公司的“膨脹式發展”,使各國政府對其權力和影響過度擴張、阻礙創新與競爭、加劇經濟不平等的擔懮和不滿與日俱增。

  自2020年底以來,美國對科技巨頭的監管態度出現明顯轉向。今年6月份,美國眾議院表決通過了《終止平臺壟斷法案》等六項互聯網平臺反壟斷相關法案,旨在消除“主導平臺”濫用優勢地位侵害平臺內經營者利益的行為、打擊“主導平臺”的扼殺創新式收購行為等。

  此外,美國總統拜登宣布提名科技巨頭公司的著名批評者喬納森·坎特律師擔任司法部反壟斷事務負責人,任命反壟斷專家吳修銘擔任白宮國家經濟委員會的總統科技與競爭政策特別助理一職,並提名另一位科技巨頭公司的堅定批評者、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莉娜·汗擔任聯邦貿易委員會主席,凸顯出拜登政府對科技巨頭公司的強監管態度。可以預見,科技巨頭公司今後在美國受到的監管壓力將顯著上昇。

  不過,必須看到,美國對科技巨頭公司推行的強監管舉措效果如何還很難預料。按照美國的政治體制,從法案到成為正式的法律文件,過程十分漫長。此外,上述法案自公布之後,就遭到亞馬遜、谷歌、Facebook等科技巨頭公司的強烈反對。長期以來,這些公司在政策游說上耗費巨資,對美國政策的影響力不容小覷。

  與美國相比,歐盟對科技巨頭公司一直保持強監管態勢。2018年,歐盟出臺《通用數據保護條例》,Facebook和谷歌等美國公司成為該法案下的第一批被告。去年底,歐盟又發布了兩份數字新規草案——《數字服務法》和《數字市場法》,作為《通用數據保護條例》等歐盟現有法律法規的補充,歐盟對科技巨頭的監管力度再上一個臺階。

  兩份法規分別針對互聯網服務和市場競爭。其中《數字服務法》針對的是所謂“超大型平臺”,要求對其平臺上的內容承擔更大的責任。“超大型平臺”是指擁有超過4500萬用戶的平臺,從當前的市場格局來看,主要針對苹果、Facebook、亞馬遜、谷歌等平臺。法案要求這些平臺須主動尋找和處理非法內容,監視其市場中是否存在危險的第三方產品,否則將面臨相當於年營業額6%的罰款。《數字市場法》則將已經或將可預見地達到一定的規模和市場實力的、具有壟斷權的公司定義為“守門人”,法案將阻止這類企業從事一些“不公平的行為”。

  除了顯著加強的監管舉措,全球稅改也是跨國公司當前面臨的一個重要影響因素。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7月1日發布公告表示,其協調談判的雙支柱國際稅改框架已得到130個國家和司法管轄區支持,所涉及的經濟體量佔到全球經濟總量的90%以上,這意味著稅改涉及的范圍將是全球性的。

  全球稅改框架包括兩大支柱。支柱一是將大型跨國公司全球利潤的部分征稅權重新分配給市場轄區。為此,跨國公司除在公司總部和子公司所在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外,還需在銷售目的地繳稅,從而改變了當前的國際稅收規則。有專家測算發現,《財富》世界500強企業中有78家會受到這一規則的影響,其中美國、歐洲企業各37家。

  這一規則產生的另一個重要影響是推動解決美歐持續數年的數字服務稅之爭。長期以來,歐盟堅持對美國科技公司征收數字稅,遭到美國的強烈反對。目前,為了推動達成全球稅改協議,歐盟已經暫緩推出其數字稅征收計劃,美國科技巨頭公司面臨的數字稅壓力得以暫緩。

  支柱二是通過設立全球最低企業稅率,確保大型跨國公司在每個稅收管轄區的繳稅不低於最低水平,從而遏制各稅收管轄區為吸引跨國公司投資而競相降低稅率的“逐底競爭”。

  可以預見,實施全球最低企業稅率規則後,跨國公司將其利潤轉移到低稅區或“避稅天堂”的動力將會明顯下降。綜合考慮新的稅率、營商環境等因素後,許多跨國公司將對其在全球市場的利潤分布格局進行調整,並將因此影響全球產業格局演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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