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吃了環保罰單的企業,最後因為檢察機關的介入,該企業不僅免了加處罰款,而且企業負責人身上的限制消費令也得以解除。這是為何?檢察機關為何出手相護?
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一起監督案例:山東某機械公司在畜牧設備生產加工項目中,環保設施未經驗收即投入生產,違反了有關規定。對此,環保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2020年2月,環保部門又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予以支持,並對該企業采取了限制消費措施。
上述企業在受到行政處罰以後,以行政處罰決定違法、法院執行裁定錯誤為由,向檢察機關提出監督申請。檢察機關認為行政機關執法過程雖有瑕疵,但行政處罰決定已發生法律效力。值得注意的是,檢察機關綜合考慮機械公司已有效整改違法情形並通過驗收,受疫情影響經營確有困難等因素,根據服務保障“六穩”“六保”和民營經濟的政策要求,對該類企業予以保護。最後,環保部門與企業達成和解,企業也繳納了罰款。
如今,上有中央環保督察利劍高懸,身邊有12369環保舉報監督,很少有企業敢公然乾污染破壞環境的事。修訂後的環保法實施6年多來,新增設的按日計罰、不設上限等強制措施讓不少違法企業領了環保罰單,吃了苦頭。
但對企業開環保罰單,不是為罰而罰、一罰了事。應當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這起監督案件給行政執法部門提了個醒:依法行政要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理念,精准規范執法,尤其是疫情期間,更要靈活掌握政策善意執法,讓企業活下來、留得住、經營得好。
在我國日益完善的法律制度體系中,民營經濟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權利都是明確且廣泛的。依法平等保護民營經濟,已經不是要各地制定多少民營經濟發展促進條例的事,而是如何讓已有的法律規定和政策得到切實平等的執行,於細微處見實效。只有把執法為民的好事辦實、實事辦好,纔能不斷增強民營企業獲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