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產品銷售新規:禁止捆綁搭售、代客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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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中新經緯 作者: 編輯:郭小琳 2021-05-28 09:20:03

內容提要: 據銀保監會網站27日消息,《理財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已於2020年11月19日經中國銀保監會2020年第14次委務會議通過,自2021年6月27日起施行。《辦法》明確,未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許可,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代理銷售理財產品。

  據銀保監會網站27日消息,《理財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已於2020年11月19日經中國銀保監會2020年第14次委務會議通過,自2021年6月27日起施行。《辦法》明確,未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許可,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代理銷售理財產品。 

  八章69條內容 

  《辦法》共八章69條。第一章“總則”,明確了立法依據、基本概念、機構范圍、基本原則、監督管理等。第二章“理財產品銷售機構”,規范了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活動應當具備的條件要求等。第三章“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主要從銷售機構的維度,規范了理財產品銷售的制度框架、董事會和高管層責任、信息系統要求、反欺詐要求、檔案管理等。第四章“理財產品銷售管理”,主要結合理財產品銷售流程,對宣傳銷售文本、認贖安排、資金交付與管理、對賬制度、持續信息服務等主要環節提出要求。第五章“銷售人員管理”,對機構和員工分別提出管理要求。第六章“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提出了適當性管理、客戶信息保護以及投資者投訴等要求。第七章“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第八章“附則”。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制定《辦法》的背景,一是進一步完善理財公司制度規則體系的需要。二是適應理財產品銷售法律關系變化的需要。三是對標看齊資管行業統一標准的需要。 

  界定理財產品銷售活動概念范疇 

  《辦法》對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及其銷售業務活動做出了哪些規定? 

  據介紹,一是界定理財產品銷售活動概念范疇。《辦法》明確理財公司理財產品銷售包括面向投資者開展的以下部分或全部業務活動:(一)以展示、介紹、比較單只或多只理財產品部分或全部特征信息並直接或間接提供認購、申購、贖回服務等方式宣傳推介理財產品;(二)提供單只或多只理財產品投資建議;(三)為投資者辦理理財產品認購、申購和贖回;(四)銀保監會認定的其他業務活動。同時,《辦法》與資管新規統一要求緊密銜接,明確規定未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許可,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代理銷售理財產品。 

  二是明確理財產品銷售機構范圍。《辦法》將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分為兩類:一類是銷售本公司發行理財產品的理財公司;一類是接受理財公司委托銷售其發行理財產品的代理銷售機構。《辦法》現階段允許理財公司和吸收公眾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代理銷售機構,保持了現有理財產品銷售制度的連續性和平穩性。理財公司屬於新型非銀行金融機構,機構類型、產品屬性、品牌聲譽等處於起步培育階段,區分辨識度需要逐步提昇。現有銷售機構范圍總體延續了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的成熟渠道模式,便於投資者識別。下一步,銀保監會將根據銀行理財產品的轉型發展情況,適時將理財產品銷售機構范圍擴展至其他金融機構和專業機構。 

  三是提出從事銷售業務活動應當持續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財務狀況良好,運作規范穩定,具備與獨立開展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活動相適應的自有渠道、信息系統等設施和銷售流程自主管控能力,安全可靠的數據保障能力、管理體系和配套設施,完善的管理制度、組織體系、操作流程、監測機制等方面的要求。 

  禁止性要求 

  《辦法》規定了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及其銷售人員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活動的禁止行為,具體包括:誤導銷售、虛假宣傳、不當展示業績比較基准、與存款或其他產品進行混同、強制捆綁和搭售其他服務或產品、誘導投資者短期頻繁操作、違規代客操作、強化產品剛兌、私售“飛單”產品等方面,著力針對資管產品銷售面臨的突出問題,進一步明確規則要求,強化行為規范。 

  對於通過電子渠道向非機構投資者銷售理財產品的,《辦法》要求理財產品銷售機構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和技術手段完整客觀記錄營銷推介、產品風險和關鍵信息提示、投資者確認和反饋等重點銷售環節,確保能夠滿足回溯檢查和核查取證的需要。 

  “賣者盡責”與“買者自負”有機統一 

  《辦法》堅持“賣者盡責”與“買者自負”的有機統一,推進有序打破剛性兌付,強化信息全面登記。 

  一是厘清壓實各方責任。《辦法》進一步厘清理財公司、代理銷售機構和投資者三方權責,明確投資者義務與信息確認責任,壓實理財公司和代理銷售機構在理財產品評級、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宣傳銷售文件制作、投資者與產品進行匹配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責任,提高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水平。 

  二是強化銷售行為記錄。強化銷售過程中買賣雙方行為的記錄和回溯,如: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和技術手段完整客觀記錄電子渠道銷售的重點環節,有利於在出現爭議時厘清投資者與理財公司、代理銷售機構之間的責任,保護各方合法權益。 

  三是加強信息全面登記。依托銀行業理財登記托管中心,強化銷售過程信息的匹配和登記,便利投資者通過銀行業理財登記托管中心權威渠道查詢核實,防范偽冒機構和人員銷售虛假理財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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