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保險行業協會消費提示:規劃保險量力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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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北方網 作者: 編輯:徐林軒 2021-03-15 15:36:46

  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來臨之際,天津市保險行業協會提示廣大保險消費者購買保險需注意以下事項:

  提示一:規劃保險量力而行

  隨著人們保險理念的日益提昇,越來越多的人希望通過購買商業保險來防范生活中的醫療、養老等各類風險。但買保險不是越多越好,也需量力而為。因為保險繳費期限通常在10年至30年之間,所以購買保險一定要衡量自己長期支付能力,不能因為一時高興而過度消費,導致自己陷入繳費吃力、退保賠錢的兩難境地。原本買保險是為了給家庭和個人生活以保障,但若繳納保險費變成沈重的經濟負擔,就違背了買保險的初衷。

  提醒有“月光”習慣的年輕消費者,尤其是經濟能力有限,缺乏穩定收入來源的消費者,一旦投保過量或收入中斷,續期的保費繳納難以為繼,中途退保必然要承擔一定的經濟損失。因此,購買保險時首先要在經濟承受范圍內做好商業保險規劃。對中低收入人群,險種選擇上應偏向消費型保險,能用較小的經濟投入,獲得保險期間內較高的保險保障。

  購買保險要綜合考慮支出,不影響家庭日常生活和能夠為意外、生病、養老等提供適宜的經濟保障兩方面因素。另外,隨著家庭結構的變化和經濟收入的增加,還應適時對保險進行補充、調整,以保證繳費適宜,保障充足。

  提示二:購買保險了解合同

  很多人身保險可能會伴隨人的一生,繳費期長,所以在購買保險時一定要充分了解所要購買保險的保險合同中的重要內容,如:保險責任、責任免除等,了解什麼情況保險公司會支付保險賠款,什麼情況保險公司不承擔賠付責任。這種了解不應是簡單的聽保險代理人的介紹情況,還要通過認真閱讀、研究保險合同讓保險責任、除外責任了然於胸,這既便於購賣保險時結合自身風險需求進行險種選擇,也便於日後一旦發生保險事故時的保險理賠和維權。

  提示三:謹慎退保知損失

  退保是投保人的基本權利,但投保人考慮退保時一定要了解退保可能帶來的不利影響,消費者不要輕率退保,以免事後追悔莫及。

  保單在猶豫期內可以全額退保,猶豫期滿後,退保通常會有以下損失:

  一是退保本身的經濟損失。退保會有一定程度的經濟損失,按照規定,保單猶豫期過後,如投保人解除合同,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或扣除一定金額的手續費通常,投保時間越短保單的現金價值越少。

  二是再投保時交費標准提高。在人身險投保中,通常被保險人的年齡越大,交費標准越高。如果退保後重新投保,便會因年齡的增長而多交保險費。

  三是形成保障空白出險不能獲賠。退保後被保險人失去原有的保險保障,一旦在保險空白期發生風險,被保險人及家庭將因不能獲得保險賠償而蒙受經濟損失。

  四是重新投保受期限影響的保險權益將受到限制。重新投保後,觀察期等含有責任免除的時間期限將重新計算,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五是重新投保時可能會被拒保。某些人壽保險條款,以被保險人身體健康狀況或年齡為條件。保戶退保後再投保,可能會因身體狀況的變化或超過規定的年齡而被拒保,從而失去獲得保險保障的權利。

  提示四:防范退保詐騙信息

  一些機構或個人以“代理維權退保”“保險退舊買新”的名義,通過電話、短信、網絡平臺等發布信息,稱可幫助保險消費者全額退保。要求保險消費者提供身份證、銀行卡、保單、家庭住址、照片、聯系方式等個人重要資料,向保險消費者收取“諮詢費”、“手續費”。誘導保險消費者虛構事實,偽造證據資料,以消費者的名義向監管部門進行投訴。投訴之前代理退保機構或個人將客戶電話變更為退保機構聯系人電話,造成公司無法與保單持有人直接聯系,使消費者失去對後續事態的控制。

  退保對保戶的利益有損害,而這種所謂的代理退保除了前面說的損害外,還有幾個風險:

  一是個人信息泄露。由於要求提供身份證、保單原件、銀行卡、聯系方式等個人重要物品或信息。而這些信息一旦被他人掌握並被非法利用後,還可能造成個人征信、經濟利益等方面更大的損失。 

  二是“高收益”虛假承諾騙局。為達到牟利的目的,在辦理退保前,這些機構或個人會要求投保人支付高額手續費,還可能利用投保人銀行卡、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侵佔退保資金,收取手續費後,鼓動消費者購買其代理銷售的所謂“高收益”理財產品,最後造成客戶資金受損。

  三是法律風險。

  保險消費者如果受人教唆或指使,為達到退保目的而虛構事實,編造理由,偽造證據資料,將有可能觸犯《刑法》,存在著違法犯罪的風險。

  所以,請保險消費者切記不要輕信煽動,委托辦理所謂代理退保。

  提示五:消費維權依法合規

  由於保險的特殊性,可以說維權是在購買保險時就開始了。購買保險時深入了解保險條款,購買貼近自身風險需求的保險產品,避免購買人情保單是保險維權的第一步。有些人在買保險時很隨意,不願下功夫了解保險條款,僅僅是看到別人買了就跟著買,或者代理人推薦什麼買什麼,等到風險變成了現實纔發現買了一堆保險好像也沒啥用,仔細研究保險條款纔發現,條款上說的和自己想的完全不同。這時候,即使是由於代理人銷售誤導而購買的保險,也無法取證,在保險維權中很難有勝算。

  消費者在購買保險後,當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出現爭議時,可采用協商、調解、仲裁、訴調對接、訴訟五種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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