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臺更改協議引爭議 0.1元短信退訂費該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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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工人日報 作者:盧越 編輯:郭小琳 2021-01-18 08:48:16

內容提要:不少電商平臺均有短信推送商業廣告的形式,但並未明確短信退訂費由誰承擔。有法院認定,未約定的應由平臺方承擔短信退訂費。不過,日前有平臺更改用戶協議,新增退訂費由用戶自行承擔的條款。對此,律師表示,這屬於霸王條款,應認定無效。

  不少電商平臺均有短信推送商業廣告的形式,但並未明確短信退訂費由誰承擔。有法院認定,未約定的應由平臺方承擔短信退訂費。不過,日前有平臺更改用戶協議,新增退訂費由用戶自行承擔的條款。對此,律師表示,這屬於霸王條款,應認定無效。

  商業廣告短信退訂費該由誰出?日前,某生鮮電商平臺更改用戶協議,新增一條:退訂費由用戶自行承擔,引發關注。

  去年10月,該平臺在“退訂費糾紛”中敗訴。用戶王女士因退訂該平臺的商業短信被收費,將其訴至法院。法院認定,用戶協議中未約定退訂費用誰負擔,判決由平臺方承擔0.1元短信退訂費。

  律師認為,平臺新增的這一條款內容加重了用戶負擔,應屬無效格式條款。同時,權益的維護不能指望每一個普通消費者去提起訴訟,監管部門要主動擔起監管職責。

  消費者被收退訂費起訴平臺

  2019年5月,王女士下載、注冊了某生鮮平臺的APP。2019年11月,該平臺每日先後3次向王女士發送了商業廣告短信。無奈之下,王女士選擇回復“N”進行退訂,但在這一過程中,產生了短信費用0.1元。

  2020年3月,王女士將該平臺訴至北京市互聯網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平臺方發送商業廣告短信的條款無效,並應承擔短信退訂費0.1元。

  對此,法院認為,平臺在用戶協議中有向用戶發送商業廣告短信的條款,該條款內容本身未免除平臺責任、加重平臺用戶責任、排除平臺用戶主要權利,並均以加粗或加下劃線方式進行了合理提示,履行了提示義務。因此,法院認定該格式條款應屬有效。

  同時,法院指出,該平臺的用戶協議和隱私政策中,均未對短信退訂費用負擔進行約定,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王女士發送退訂短信,是行使拒絕接收短信的權利而非履行義務。因此,退訂費用應由平臺方負擔。

  最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平臺方賠償王女士短信資費損失0.1元。

  民法典對霸王條款作出規制

  1月11日,記者在該平臺APP用戶協議中看到,“用戶的權利和義務”條款用黑體字寫明:如果用戶不想接收商業推廣信息,有權辦理退閱或設置拒絕接收消息。該條款新增內容“如用戶選擇通過電話或短信方式辦理退閱,請自行承擔相應電信資費”。該協議於2020年12月4日生效。

  對此,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熊超表示,修改後的條款加重了用戶負擔,排除了平臺的責任,應屬無效的格式合同,退訂費應由平臺方承擔。

  “此前法院認定發送商業廣告短信的條款有效,是基於互聯網用戶的廣泛性和差異性,也符合互聯網用戶對信息接收的容忍度。”熊超說,“但更改後的條款讓用戶承擔短信退訂費,並且‘捆綁式’寫入協議,違背了公平原則。”

  “這是明顯的霸王條款。”廣東耀文律師事務所主任張愛東也持相同觀點。他指出,民法典對格式條款的效力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496條規定,如果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此外,民法典第497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或者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這其實是民法典對消費者權利設置的雙重保護。”張愛東進一步解釋,“如果平臺未盡到提示義務,消費者可主張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即便平臺進行了提示,但條款內容免除平臺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的,消費者還可以主張條款無效。”

  1角錢官司背後的維權困境

  “原來退訂短信還要自己花錢?之前都不知道。”王女士打贏1角錢退訂費官司後,許多網友發出這樣的感慨。

  記者發現,目前多個電商平臺均有短信推送商業廣告的形式,也給出了例如回復字母這種退訂的方式,但並未明確短信退訂費由誰承擔。

  除了退訂費該誰出,還有諸多退訂“套路”和謎團困擾著消費者。比如,退訂了依然能收到短信。此前有媒體報道,成都市民阿琳(化名)在收到推銷短信後,回復“T”退訂。沒想到推銷短信不僅沒有被終止,推送頻率反而從以前的10天左右一次,提高到3天左右一次。

  還有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遭遇“被推送”。有網友吐槽:“有的推送短信的商家,自己根本沒聽說過。”還有不少網友反映,在電商平臺買過一次東西後似乎就默認開通了推送。“店家會發來促銷短信,但事先並沒有得到我的授權。”

  在張愛東看來,無論是“被推送”還是“被收退訂費”,消費者的維權成本都遠遠大於商家的侵權成本。

  “在我們生活中,這類‘小成本、大規模’的侵權行為時有發生,但有多少消費者會去較真兒打官司?”張愛東說,“即便有人站出來維權了,商家大不了對這起個案進行賠付。對那些沒提起訴訟的消費者來說,他們的權益並不能得到維護,而商家的侵權成本太低。”

  “應該感謝像王女士這樣較真兒的消費者,引發大家對權益的重視。但權益的維護不能指望每一個普通消費者去提起訴訟,司法只是一種事後救濟。”熊超指出,“首先商家須遵守法律,自覺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其次監管部門也要主動擔起職責;最後,電信運營商也應在社會公益和商家利益間做好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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