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2020-2025年)》,同時以附件形式印發了首批授權事項清單,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綜合改革試點首批授權事項清單》共分為六大類40項,涉及要素市場化配置、營商環境、科技創新體制、對外開放、公共服務體制和生態環境與城市空間治理等方面。主要內容如下:
序 號 |
事 項 |
主 要 內 容 |
一、要素市場化配置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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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授權和委托用地審批權 |
將國務院授權廣東省批准的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審批事項,由廣東省委托深圳市批准。 |
2 |
完善自然資源資產交易及監管機制 |
建設自然資源資產交易平臺,建立土地二級市場信息發布機制。完善土地二級市場規則,逐步完善一二級市場聯動的土地市場服務監管體系。 |
3 |
開展土地二級市場預告登記轉讓制度試點 |
充分利用市場機制盤活存量和低效用地。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後,重點做好未完成開發投資總額25%的閑置工業用地的處置工作,可以采取提供交易鑒證、預告登記等方式,優化土地要素市場化配置,保障交易安全。未經批准,工業用途不得改變。 |
4 |
開展特殊工時管理改革試點 |
允許修訂促進和諧勞動關系的相關經濟特區法規,擴大特殊工時制度適用行業和工種崗位范圍,探索適應新技術、新業態、新產業、新模式發展需要的特殊工時管理制度。 |
5 |
支持在資本市場建設上先行先試 |
推進創業板改革並試點注冊制落地,建立新三板掛牌公司轉板上市機制。 |
6 |
推出深市股指期貨 |
推出深市股票股指期貨,不斷豐富股票股指期貨產品體系。 |
7 |
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CDR)試點 |
完善創新企業境內發行上市制度,推動具有創新引領示范作用的企業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CDR)並在深交所上市,強化創新企業信息披露,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
8 |
優化私募基金市場准入環境 |
推動從事私募基金業務的公司或合伙制企業實行統一的注冊名稱和經營范圍字樣,登記注冊後限期備案,建立完善市場監管、金融監管等部門私募基金登記注冊信息互聯互通機制。完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產品登記備案流程,為符合條件的管理人和基金產品開闢綠色通道,提昇准入、募資、退出等環節便利化程度。建立私募基金分級分類監管機制,完善私募基金托管制度,加強賬戶行為監管,解決影響出資人權益保護的障礙和問題,提高違法違規成本,不斷完善風險防控機制,借鑒可變資本公司等先進經驗,試點探索私募基金新形態,推動私募基金行業規范健康發展。 |
9 |
優化創業投資企業市場准入和發展環境 |
(1)完善創業投資發展的法治環境,鼓勵深圳制定促進創業投資發展的地方性法規。優化創業投資發展的政策和市場環境,拓寬創業投資資金來源和市場化退出渠道,推動創業投資雙向開放,營造有利於創業投資發展的生態環境。 |
10 |
依法依規開展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試點 |
(1)在交通、水利、物流倉儲、產業園區等基礎設施領域推出公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 |
11 |
探索完善知識產權和科技成果產權市場化定價和交易機制 |
建立連接技術市場與資本市場的全國性綜合服務平臺,為科技成果交易、轉移轉化提供一站式服務。完善確權、登記和公示等基礎功能,形成知識產權和科技成果產權市場化定價和交易機制,優化科技成果信息管理、檢索和分析。 |
12 |
分類分步放開通信行業 |
(1)安全有序放開基礎電信業務。加快放開增值電信業務,逐步取消外資股比等限制。賦予深圳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審批權限。 |
13 |
推進大數據平臺及相關機制建設 |
支持建設粵港澳大灣區大數據中心,研究論證設立數據交易市場或依托現有交易場所開展數據交易。 |
14 |
深化國資國企綜合改革 |
(1)支持深圳開展區域性國資國企綜合改革試驗,賦予更大改革自主權,鼓勵結合實際推行更為靈活、更具創新性的改革舉措。 |
二、營商環境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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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創新國際性產業與標准組織管理制度 |
對於住所設在深圳的國際性產業與標准組織,申請成立登記時,簡化注冊流程,縮短注冊時間,同時建立綜合監管機制,加強監管。 |
16 |
開展破產制度改革試點 |
(1)試行破產預重整制度,探索建立泛亞太地區破產重整中心。 |
17 |
開展新型知識產權法律保護試點 |
(1)實施新型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制度,完善互聯網信息等數字知識產權財產權益保護和公平競爭制度。 |
18 |
創新編制管理方式 |
(1)中央和國家機關為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可以安排乾部到深圳掛職,從實安排職務,明確職責分工,確保真掛實乾,並按規定程序辦理掛職備案手續。 |
19 |
支持深圳開展行政復議體制改革 |
縣級以上一級地方政府只保留一個行政復議機關,由本級政府統一行使行政復議職責。 |
20 |
支持深圳開展行政訴訟體制改革 |
部分縣級政府為被告的行政案件,由基層法院集中管轄。 |
21 |
支持深圳用好用足經濟特區立法權 |
擴寬深圳經濟特區立法空間,賦予深圳在人工智能、無人駕駛、大數據、生物醫藥、醫療健康、信息服務、個人破產等領域的先行先試權,支持深圳充分利用經濟特區立法權進行探索。支持深圳在無人機管理等領域先行先試,並制定相應配套措施。 |
三、科技創新體制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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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探索完善大科學計劃管理機制 |
探索創新大科學計劃的發起、組織、建設、運行、管理等機制。 |
23 |
優化科研機構技術轉移機制 |
推動高校、科研機構設立技術轉移部門,將科技成果轉化情況納入分類考核評價體系。建立高校、科研院所和國有企業科技成果向社會公開機制。在探索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成果評價、收益分配等方面先行先試。探索政府資助項目科技成果專利權向發明人或設計人、中小企業的轉讓和利益分配機制。 |
24 |
完善金融支持科技創新的體制機制 |
(1)鼓勵深圳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與外部投資機構加強合作,積極探索多樣化的科技金融服務模式。 |
25 |
推進外籍人纔簽證便利化 |
(1)支持深圳探索制定外籍“高精尖缺”人纔認定標准,為符合條件的外籍人員辦理R字簽證。 |
26 |
探索完善外籍高層次人纔居留便利和緊缺人纔職業清單制度 |
為外籍高層次人纔提供永久居留便利。制定緊缺人纔職業清單,簡化外國人纔來華工作手續,提高外國人纔來華工作便利度。 |
27 |
實施高度便利化的境外專業人纔執業制度 |
賦予深圳在有關部門指導下制定境外專業人纔執業管理規定權限,明確職業條件、業務范圍等,允許具有境外國際通行職業資格的金融、稅務、建築、規劃等專業人纔按相關規定在深提供專業服務。放寬境外人員(不包括醫療衛生人員)參加各類職業資格考試的限制。 |
四、對外開放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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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完善涉外商事糾紛訴訟管轄制度 |
最高人民法院加強對重大疑難涉外商事案件的業務指導,提昇審判質效。 |
29 |
完善國際法律服務和協作機制 |
以經濟特區國際仲裁機構為基礎建設粵港澳大灣區國際仲裁中心,健全國際法律服務和糾紛解決機制,支持經濟特區國際仲裁機構牽頭建設國際投資聯合仲裁中心,通過合作方式引進相關國際組織和世界知名仲裁機構,建立國際調解組織和調解員交流協作機制。 |
30 |
開展本外幣合一跨境資金池業務試點 |
建立本外幣合一資金池主賬戶,整合本外幣資金調劑歸集功能,雙向宏觀審慎管理資金池跨境資金流動,允許主賬戶內資金辦理結售匯和相關的套期保值衍生品交易,跨境調出入資金幣種保持一致,資金池資金使用實行負面清單管理。 |
31 |
先行先試地方政府債券發行機制 |
授權深圳在國家核定地方債額度內自主發行。創新地方政府舉債機制,允許深圳到境外發行離岸人民幣地方政府債券。 |
32 |
擴大港口、航運業務對外開放 |
研究實施經郵輪母港入境的外籍游客144小時過境免簽及郵輪團體乘客15天免簽的政策。支持深圳在客運碼頭設置旅客國際中轉區、優化出入境手續,以及延長口岸通關時間。取消游艇自由行海關擔保金。 |
33 |
深化國際船舶登記制度改革 |
允許在深圳依法設立的企業,對其所有的船舶在深圳進行國際船舶登記,企業的外資股比不受限制。船籍港名稱結合深圳實際需要依法由主管機關另行確定並公布。允許依法獲批的外國驗船公司對在深圳進行國際船舶登記的船舶開展入級檢驗和法定檢驗。允許外籍船員在深圳進行國際船舶登記的船舶任職高級船員,且所有船員免辦就業證。 |
34 |
賦予國際航行船舶保稅加油許可權 |
在深圳水域試點開展國際航行船舶保稅液化天然氣加注業務。允許設立海上保稅燃料油供應倉庫。開展保稅燃油使用人民幣計價、結算試點。 |
五、公共服務體制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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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放寬國際新藥准入 |
允許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9市開業的指定醫療機構(港澳醫療衛生服務提供主體在珠三角9市按規定以獨資、合資或合作等方式設置醫療機構)使用臨床急需、已在港澳上市的藥品。 |
36 |
探索完善醫療服務跨境銜接機制 |
探索建立與國際接軌的醫學人纔培養、醫院評審認證標准體系。 |
37 |
擴大企業博士後站辦學自主權 |
賦予深圳對企業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分站的設立和撤銷權限。 |
六、生態環境和城市空間治理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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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優化生態環境管理機制 |
(1)授權深圳實施環評制度改革,通過調整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等形式,在已經開展區域空間生態環境評價的區域,按照生態環境准入清單要求,制定需要開展環評的重點項目名錄,未納入名錄的建設項目簡化或豁免環評。 |
39 |
探索優化建設項目用地用林用海審批機制 |
允許深圳統籌用地用林規模和指標,在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完成後,探索按規劃期實施的總量管控模式。開展用地用林用海“統一收文、統一辦理、統一發文”審批機制改革,加快實現“多審合一、多證合一”。賦予深圳佔用林地省級審核權限。 |
40 |
開展航空資源結構化改革試點 |
(1)支持深圳機場在滿足條件下,進一步提昇機場容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