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費半數給渠道? 基金銷售迎來『限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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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中國經濟網 作者: 編輯:郭小琳 2020-09-07 09:09:56

內容提要:  作為基金銷售的主力渠道,銀行收取尾隨傭金的比例有的高達70%甚至80%以上。此次基金銷售新規實施後,可能對銀行的尾隨傭金收入有較大影響。

  作為基金銷售的主力渠道,銀行收取尾隨傭金的比例有的高達70%甚至80%以上。此次基金銷售新規實施後,可能對銀行的尾隨傭金收入有較大影響。 

  近期,證監會下發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配套規則中提及,對客戶維護費(尾隨傭金)設置上限,恰逢公募基金披露半年報之際,隨之浮現的尾隨傭金佔比引起廣泛關注。 

  已披露的公募基金半年報顯示,多家中小型基金公司尾隨傭金佔管理費比例超過50%。也就是說,公募產品管理費賺的一半收入要支付給銷售機構。 

  中小公司尾傭過高 

  8月28日,證監會發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配套規則(下稱《銷售辦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據《銷售辦法》規定,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可以在基金銷售協議中約定,依據基金銷售機構銷售基金的保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戶維護費,用於向基金銷售機構支付基金銷售及客戶服務活動中產生的相關費用。其中,對於向個人投資者銷售所形成的保有量,客戶維護費佔基金管理費的約定比率不得超過50%;對於向非個人投資者銷售所形成的保有量,客戶維護費佔基金管理費的約定比率不得超過30%。 

  上述所提“客戶維護費”即業內俗稱的“尾隨傭金”,是指基金管理人支付給基金銷售機構的費用,這部分費用主要包含基金產品的認購費、申購費、管理費、托管費等,基金管理人支付給銷售機構的尾隨傭金主要從基金管理費用中抽取一定比例。 

  已披露的公募半年報顯示,存在一部分基金公司、券商以及券商資管尾隨傭金佔管理費比例較高的情況,甚至超出上述《銷售辦法》中提及的50%最高上限。 

  具體來看,截至今年上半年末,有6家公募基金、1家券商和1家券商資管尾隨傭金佔管理費比例超過50%,有3家公募基金和1家券商資管尾隨傭金佔管理費比例超過40%。 

  過高的尾隨傭金佔比,使得這些基金公司或券商及其資管公司靠公募管理費並不能帶來理想收益。 

  成立於2017年9月的恆越基金,目前旗下有2只公募基金。半年報顯示,公司管理費用為58.57萬元,但接近50萬元的尾隨傭金,佔管理費比例達到85.37%,使得這家公司僅靠管理費只能賺近9萬元。 

  較恆越基金更早一年成立的鵬揚基金,發展速度相對更快,成立4年旗下公募基金數量已經達到30只,半年報顯示,公司管理費用為1.41億元,但尾隨傭金達到1.06億元,佔管理費比例達到75%。 

  梳理發現,上述尾隨傭金佔比較高的機構,多半是新成立的基金公司或者旗下公募產品規模偏小的公司。 

  相反,一些規模大,投研實力強,產品有特色的的基金公司,其議價能力更強,尾隨傭金佔比不會過高。天弘基金上半年尾隨傭金佔管理費比例僅為4.87%,華夏基金、易方達基金、工銀瑞信基金、匯添富基金上半年尾隨傭金佔管理費比例均在30%以下。 

  尾傭設限有何影響 

  按照《銷售辦法》,意味著接下來基金管理人向基金銷售機構支付的尾隨傭金佔管理費比例將控制在50%以下,明確尾隨傭金佔比上限對各方會帶來哪些影響? 

  華東某第三方代銷機構人士對《國際金融報》記者表示:“我司與其他互聯網代銷機構不同,銷售業務只面向機構,沒有個人投資者,會根據不同基金公司收取不同的尾隨傭金,一般佔基金管理費比例在50%左右。”該人士表示,按照《銷售辦法》,以後尾隨傭金佔比要降至30%以下,這意味著公司的尾傭收入可能要減半。 

  此前,某頭部互聯網第三方代銷機構向記者表示,公司收入一部分來源於尾隨傭金,但更多的還是靠如何引導投資者長期持有基金,持有時間越長對公司越有利。 

  開源證券研究員高超認為,尾傭分成設置上限對互聯網三方機構影響極小,盡管獨立第三方機構尾傭收入佔比較高,但整體影響極小。首先,互聯網三方以個人客戶為主:大部分產品尾傭比例不超過50%,平均預計在40%左右,上限設置對收入影響極小。其次,以機構客戶為主的三方:30%尾傭分成上限可能會降低第三方銷售費率,長期看,機構客戶從第三方平臺購買基金在持續放量,銷量擴大有助於補充收入。 

  滬上某公募市場人士則對記者表示,作為基金銷售的主力渠道,銀行收取尾隨傭金的比例更高,一些銀行的比例會設置在70%甚至80%以上。此次《銷售辦法》實施之後,可能對銀行的尾隨傭金收入有較大影響。 

  至於對另一大渠道方券商的影響,高超認為,券商主要通過席位傭金獲取尾端收入,影響極小。 

  資本市場專業人士熊錦秋認為,此次證監會對基金銷售尾隨傭金規定最高比例,50%比例分成已是極限,這對基金銷售機構濫用渠道優勢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行為形成了一定約束和規制。由此,基金管理公司能確保分到一定比例的管理費,用於投資主業的成本支出,有利於讓基金投資回歸投資本源。 

  上海法詢金融資管研究部總經理周毅欽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短期來看,尾傭相對較大的銷售渠道受影響比較明顯,有代表性的應該是銀行和第三方機構。在當前牛市中,頭部基金公司受此政策利好明顯,權益型、混合型基金非常好賣,基金公司的議價能力就非常強,因此對基金公司相對構成一定利好。但是中小基金公司則由於尾傭比例受限,銷售瓶頸更加明顯。從中長期來看,基金和渠道的費率議價屬於多年反復博弈的均衡結果,大渠道在一定時期內仍然相當強勢,最終雙方可能還是以其他方式規避這一監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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