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4月1日前停售不符健康險新規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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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北京青年報 作者: 編輯:郭小琳 2019-12-05 09:34:42

內容提要:昨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落實《健康保險管理辦法》,做好產品過渡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稱與《健康保險管理辦法》不符的產品應於2020年4月1日前停止銷售;在此之前已生效的保單,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繼續履行。

  昨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落實《健康保險管理辦法》,做好產品過渡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稱與《健康保險管理辦法》不符的產品應於2020年4月1日前停止銷售;在此之前已生效的保單,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繼續履行。

  11月12日,銀保監會正式發布新修訂的《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現行《健康保險管理辦法》於2006年頒布實施,雖然對規范和推動健康保險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近年來我國健康保險發展的內外部環境已經發生了深刻變化。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發布的《2018年中國商業健康保險報告》顯示,以2012年到2017年間保費收入五年復合增長率38%為依據計算,預計到2020年健康險市場規模將超過1萬億元。

  按照最新發布的《健康保險管理辦法》要求,保險公司銷售健康保險產品時嚴格執行備案或者審批的條款和費率,不得強制搭售其他產品;禁止保險公司非法搜集、獲取被保險人除家族病史之外的遺傳信息、基因檢測資料等;支持健康保險與健康管理相結合,提供疾病預防、慢病管理等服務,降低健康風險,減少疾病損失;順應互聯網時代特點,支持通過數字技術等手段方便健康保險合同履行。

  《健康保險管理辦法》還規定,“健康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因健康原因或者醫療行為的發生給付保險金的保險,主要包括醫療保險、疾病保險、失能收入損失保險、護理保險,以及醫療意外保險等。長期健康保險是指保險期間超過一年或者保險期間雖不超過一年但含有保證續保條款的健康保險。長期護理保險保險期間不得低於5年。

  該《辦法》規定,長期健康保險產品應當設置合同猶豫期,並在保險條款中列明投保人在猶豫期內的權利。長期健康保險產品的猶豫期不得少於15天。明確規定保險公司不得以診斷標准與約定不符為由拒賠。《辦法》還要求被保險人同時擁有多份有效的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保險單的,可以自主決定理賠申請順序。保險公司可以同投保人約定,以被保險人在指定醫療機構中進行醫療為給付保險金的條件。此外,疾病保險、醫療保險、護理保險產品的等待期不得超過180天。

  銀保監會要求,各保險公司要做好預案,加強銷售管理,切實保護好消費者合法權益。要嚴防銷售誤導,嚴禁炒作停售,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新老產品的平穩過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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