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險企不得將五大融資業務納入信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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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中國證券報 作者:程竹 編輯:郭小琳 2019-11-21 09:09:00

  中國證券報記者11月20日獨家獲悉,為進一步加強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業務(以下簡稱“信保業務”)監管,規范經營行為,防范化解風險,中國銀保監會財險部近日向各銀保監局、各財產保險公司就《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征求意見。

  此次《辦法》共五章38條,與2017年下發的《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相比,《辦法》進一步細化對保險公司類別、資質要求、經營范圍、禁止行為的規定。

  重新厘定經營主體

  業內人士指出,信用保證保險在財產保險業務中佔比不大,但發展迅速。除與網貸平臺推出履約保證險為消費金融提供增信外,近年來還廣泛用於小微企業融資增信。

  《辦法》主要有兩大變化。一是《辦法》重新厘定了信保業務經營主體。《暫行辦法》所稱的保險公司指財產保險公司。《辦法》新增專營性保險公司,是指經營范圍僅限於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

  二是與《暫行辦法》相比,《辦法》對保險公司資質和經營融資性信保業務資質均做出了進一步的要求。

  具體來看,在資質“門檻”方面,《辦法》要求,保險公司經營信保業務的,最近兩個季度末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應當不低於75%,且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應當不低於150%。《暫行辦法》僅對上一季度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做出了相應要求。

  對保險公司經營融資性信保業務資質,《辦法》要求,最近兩個季度末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90%,且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80%。

  “近兩年,保險公司信保保證業務開始更多參與到各類金融業務中。不斷提昇保險行業風控水平,發揮保險主體風險管理優勢,顯得尤為重要。”一位險企人士表示,《辦法》是對已開展信保業務的保險公司進行規范。保險公司可能還會進一步內部排查相關業務,收縮信保業務。

  業內人士指出,《辦法》是對信保業務監管的細化,一方面,規范保險公司服務領域;另一方面,更多引導行業主體增強自身風控能力,充分發揮保險行業自身優勢。

  新增承保“界限”

  在提高經營融資性信保業務資質准入“門檻”的同時,《辦法》要求,險企開展信保業務,不得承保五大融資業務,對經營信保業務上“什麼能做、什麼不能做”劃定界限。

  中國證券報記者梳理發現,與《暫行辦法》相比,《辦法》新增了承保“界限”,包括債權轉讓業務(銀行作為被保險人的保理業務除外)、資產證券化業務、金融衍生產品的業務。同時,《辦法》還新增5條禁止行為。

  在承保限額方面,《辦法》的亮點則在於進一步防范大規模網貸風險。例如,保險公司承保的信保業務自留責任餘額累計不得超過上一季度末淨資產的10倍。

  《辦法》還新增單個履約義務人限額,例如,通過互聯網承保融資性信保業務,單個履約義務人為自然人的,自留責任餘額不得超過20萬元;單個履約義務人為法人的,自留責任餘額不得超過100萬元。

   建立風險共擔機制

  《辦法》對保險公司內控管理和監督管理提出具體要求。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保險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認為,保證保險業務對保險公司的要求比較高,保險公司需在有效控制風險的情況下纔能介入。專門做信貸業務的銀行也有不良資產,若保險公司涉足此類業務,需有非常高的風險管控能力。

  《辦法》稱,鼓勵保險公司結合信保業務的風險狀況,與被保險人建立一定比例的風險共擔機制,並在保險合同中明確各方權利義務。鼓勵保險公司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與第三方征信機構、各類大數據機構等進行數據對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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