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星科技去年虧8億變虧16億 原董事長吃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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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中國網 作者:趙金博 編輯:袁文瑞 2019-10-31 09:10:31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網站昨日公布的關於對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關人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顯示,浙江證監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星星科技”,300256.SZ)於2019年2月22日披露的2018年度業績快報顯示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金額為-8.46億元;2019年4月23日,星星科技披露2018年度報告顯示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金額為-16.99億元,存在業績快報信息披露不准確的情況。

  星星科技的上述行為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時任董事長王先玉、總經理潘清壽、董事會秘書李偉敏、財務總監陳美芬對上述違規事項應承擔主要責任,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星星科技、王先玉、潘清壽、李偉敏、陳美芬予以警示。星星科技及相關人員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范運作意識,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促使公司規范運作,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公平。星星科技應當於2019年10月31日前向浙江證監局提交書面報告。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星星科技成立於2003年9月25日,注冊資本9.58億元,於2011年8月19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劉建勛為法人代表、現任董事長,截至2019年9月30日,萍鄉范鈦客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1.44億股,持股比例15.06%,當事人王先玉為第六大股東,持股1423.33萬股,持股比例1.49%。

  王先玉自2010年10月8日至2019年8月27日任星星科技三任董事長,潘清壽自2016年4月22日至2019年5月30日任副董事長,自2017年11月1日至今任總經理,李偉敏自2016年5月31日起任董事會秘書、副總經理,陳美芬自2014年3月26日起任財務總監。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布;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關人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先玉、潘清壽、李偉敏、陳美芬:

  我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2019年2月22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度業績快報顯示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金額為-84,646.28萬元;2019年4月23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度報告顯示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金額為-169,895.81萬元,存在業績快報信息披露不准確的情況。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時任董事長王先玉、總經理潘清壽、董事會秘書李偉敏、財務總監陳美芬對上述違規事項應承擔主要責任,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王先玉、潘清壽、李偉敏、陳美芬予以警示。你公司及相關人員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范運作意識,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促使公司規范運作,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公平。你公司應當於2019年10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1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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