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管理不審慎引發貸款風險案 盛銀消金遭罰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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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中國經濟網 作者:謝婧 編輯:袁文瑞 2019-09-12 08:58:00

內容提要:盛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銀消費金融)因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資金支付管理不審慎引發個人貸款業務風險案,被處以罰款20萬元。

  9月10日,遼寧銀保監局發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顯示,盛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銀消費金融)因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資金支付管理不審慎引發個人貸款業務風險案,被處以罰款20萬元。記者注意到,此前盛銀消費金融剛完成“換帥”,2019年6月24日,經過遼寧銀保監局核准,李欣擔任盛銀消費金融董事。目前國家企業信用公示信息系統顯示,李欣擔任法人代表、董事長。

  此前,盛銀消費金融還曾被傳出陷入停貸風波,其App貸款申請系統顯示“暫未開通”。但7月3日,盛銀消費金融在其官微發文澄清,表示各項業務均正常開展。

  貸款資金管理不慎

  行政處罰信息顯示,遼寧銀保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對盛銀消費金融處以20萬元罰款,而盛銀消費金融此次的主要違法違規事實為:“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資金支付管理不審慎引發個人貸款業務風險案”,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為2019年9月6日。

  資料顯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主要內容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記者注意到,盛銀消費金融此前曾多次變更高管,按照時間順序來看,2018年3月,原遼寧銀監局核准了葛海玲盛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總經理及董事的任職資格。2018年12月27日,遼寧銀保監局核准了王劍的盛銀消費金融總經理及董事任職資格。2019年6月24日,經過遼寧銀保監局核准,李欣擔任盛銀消費金融董事。

  上半年不良率0.27%

  資料顯示,盛銀消費金融由盛京銀行作為主要出資人發起設立的東北地區首家消費金融公司,於2016年2月24日獲批開業。據了解,盛銀消費金融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為個人提供消費貸款服務,貸款產品涵蓋除車貸、房貸外的所有消費領域,包括線上購物、醫療、旅游等居民日常生活消費。

  此前,盛銀消費金融曾被傳出陷入停貸風波,但隨即盛銀消費金融於今年7月3日在其官方微信公眾號上進行了澄清。據盛銀消費金融官微,其表示各項業務均正常開展,通過多種渠道對符合條件的個人客戶發放消費貸款。此外,該份澄清聲明中還透露,2019年以來已累計發放個人消費貸款近40億元,比年初增長6倍,日均放款近萬筆。APP目前為內測版本,並未正式對社會開放,因此不存在暫停情況。

  記者注意到,盛京銀行日前還在其2019年中期業績中首次披露了旗下盛銀消費金融2019年上半年業績。根據盛京銀行2019半年報,截至2019年6月30日,盛銀消費金融總資產28.49億元,貸款餘額23.71億元,累計服務客戶81.3萬人。報告期內,盛銀消費金融實現營業收入8113.13萬元,撥備前利潤1627.58萬元,不良率為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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