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信股份兩宗信息披露違規 北京證監局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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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中國經濟網 作者: 編輯:徐林軒 2019-06-24 11:05:00

內容提要: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對騰信股份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國證監會近日公布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49號)顯示,北京騰信創新網絡營銷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信股份”,300392.SZ)於2018年12月25日與銀華恆盛國際資產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簽訂《臨時資金借款協議》,借出資金3125.81萬元;於2018年12月27日與摩天三五(天津)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神州中金(北京)投資有限公司簽訂三方《臨時資金借款協議》,借出資金7600萬元。騰信股份合計借出上市公司資金1.07億元,佔騰信股份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26.22%,未進行信息披露。此外,騰信股份原監事陳大可因酒後危險駕駛罪於2018年7月27日至10月26日被拘役3個月,未進行信息披露。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對騰信股份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或者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

  (十三)董事會就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相關決議;

  (十四)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設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十五)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十七)對外提供重大擔保;

  (十八)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

  (十九)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二十一)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布;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北京騰信創新網絡營銷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

  〔2019〕49號

  北京騰信創新網絡營銷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80116911-3)於2018年12月25日與銀華恆盛國際資產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簽訂《臨時資金借款協議》,借出資金3125.81萬元;於2018年12月27日與摩天三五(天津)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神州中金(北京)投資有限公司簽訂三方《臨時資金借款協議》,借出資金7600萬元。你公司合計借出上市公司資金10725.81萬元,佔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26.22%,未進行信息披露。此外,你公司原監事陳大可因酒後危險駕駛罪於2018年7月27日至10月26日被拘役3個月,未進行信息披露。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要求你公司在收到我局監管措施決定書後5個工作日內,結合相關信息披露要求詳細披露簽訂借款合同和原監事被采取強制措施的具體情況,並向我局提交整改報告。你公司務必嚴格遵守資本市場法律法規,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避免再次發生此類違法違規行為。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19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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