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規范黃金理財市場 禁止剛性兌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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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第一財經日報 作者:崔澈 編輯:郭小琳 2018-12-17 08:59:11

內容提要:12月14日,人民銀行辦公廳連發《金融機構互聯網黃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下稱『221號文』)等三份文件,以防范黃金市場風險,保護投資者權益。

  12月14日,人民銀行辦公廳連發《金融機構互聯網黃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下稱“221號文”)等三份文件,以防范黃金市場風險,保護投資者權益。

  隨著近年匯率市場波動加劇,黃金交易量快速增長,吸引了互聯網企業的參與。互聯網黃金平臺在降低個人投資黃金門檻、提昇市場效率的同時,一部分平臺也出現誇大宣傳、承諾收益、設立資金池或對賭盤等違規行為,存在金融風險隱患。

  新規指出,除金融機構和黃金交易所,任何個人和機構不得提供黃金產品,並明確了互聯網公司的代銷角色,大大提高了准入門檻,要求實繳注冊資本金達到3000萬元,不得向風險承受能力不足的投資者銷售黃金產品。

  連發三文規范黃金市場

  12月14日,人民銀行辦公廳連發三份文件,分別為《金融機構互聯網黃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黃金資產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黃金積存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隨著近年匯率市場波動加劇,黃金投資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關注。而黃金價格經過上半年震蕩下行,8月開始反彈,價格連連攀昇,目前上金所黃金T+D價格在每克276元左右。

  據人民銀行統計,前三季度上海黃金交易所累計成交黃金4.88萬噸,同比增長35%,成交總金額13萬億元,同比增長31%。上金所個人投資者已經多達977萬戶,機構投資者1.2萬戶。與此同時,越來越多互聯網企業也參與到黃金投資行業中。

  互聯網黃金平臺在降低個人投資黃金門檻、提昇居民投資黃金意願的同時,一部分平臺也出現誇大宣傳、承諾收益,甚至形成資金池或設立對賭盤等違規行為,存在著金融風險隱患。

  今年5月,人民銀行就曾發布《金融機構互聯網黃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要求除金融機構和黃金交易所,任何個人和機構不得提供黃金產品。同時明確了互聯網企業的代銷角色,大大提昇了准入門檻,要求實繳3000萬元注冊資本金。當時看,幾乎沒有一家互聯網交易平臺能滿足此條件。

  221號文正式出臺後,不僅維持高門檻標准,而且進一步細化要求:互聯網機構必須:1)網站在中國境內接入;2)近三年未受到過重大行政處罰;3)未開展非法金融業務活動;4)明確投資者風險自擔原則,不得提供剛性兌付。

  一位銀行貴金屬業務人士告訴第一財經記者,互聯網平臺給投資者的預期收益在5%~6%,遠遠高於銀行的2%,但是業務在法律上尚處在灰色地帶,一些小型平臺租賃經營,如果經營不當,發生虧損,無法支付客戶利息的話,可能存在“卷款跑路”的風險。

  “此次規范對行業是好事,能讓沈淀的資產流動起來,發揮支持實體經濟的作用。銀行也願意和有客戶資源的互聯網企業合作。”他表示。

  按照業務模式不同,互聯網黃金平臺可分為三類,一是黃金ETF基金代銷公司;二是受用戶委托,通過信托產品、債權轉讓計劃等方式,為用戶黃金資產提供理財服務;三是黃金P2P模式,從個人融入黃金,租借給用金企業,收取息差和手續費。

  互聯網黃金租賃平臺黃金錢包相關人士告訴第一財經記者,新規出臺將幫助用戶更容易辨識平臺是否合規,有助於保護投資者的資金安全,降低風險,避免市場亂象。互聯網公司和金融機構合作後,在產品創新和應用、獲客渠道、風控等方面都會昇級。

  網上炒金“緊箍咒”

  221號文所稱的黃金產品,包括實物黃金、黃金衍生品(如黃金T+D),以及沒有黃金交割、通過記賬來博取黃金價格波動的價差收益(如紙黃金等等)。這些領域,互聯網企業都有涉足,在客戶拓展上較金融機構往往更加高效甚至激進。

  因此,新規要求,互聯網機構代理銷售黃金產品的宣傳口徑應當與金融機構官方網站保持一致。對黃金資產管理業務,金融機構及代理銷售的互聯網機構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剛性兌付。

  另外,互聯網公司可以展示產品,但不得提供黃金清算、結算、交割等服務,不得提供黃金產品的轉讓服務,不得將代理的產品轉給其他機構進行二級或多級代理。金融機構也不能吧其應有的責任推卸給互聯網公司。

  近來,涉及高杠杆高風險的黃金T+D交易中,互聯網公司誇大宣傳,侵害投資者權益的案件頻頻發生。

  11月27日,17名投資者因交易上金所的現貨白銀、現貨黃金產品虧損共600多萬元,集體將上海金大師互聯網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下稱“金大師”)及其結算單位深圳金融電子結算中心(下稱“深圳金融結算”)告上深圳福田區人民法院。

  案情顯示,金大師采取操縱開戶、惡意喊單的方式,誘使非專業的普通投資者頻繁交易高杠杆、高風險的黃金、白銀現貨延期交收產品。

  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潘衛平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現貨延期交收類似證券交易,會員單位管理、投資者准入非常重要,對惡意喊單、操縱開戶的問題要嚴格監管。”

  本次221號文也明確指出,金融機構和互聯網機構在向投資者推介黃金產品時,應當提示產品相關風險,做好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在開展業務前要充分評估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不得向風險承受能力不足的投資者銷售黃金產品。

  目前,上金所只允許銀行、地方金融結算中心等金融類會員開發自然人客戶。

  一位銀行貴金屬業務負責人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允許地方金融結算中心開發自然人客戶有所不妥,它們既不是金融機構,也沒有金融業務,又不受任何監管,即使銀行也未必有底氣讓客戶冒險進行高風險的杠杆交易。

  由於監管分割,黃金現貨延期交收和黃金期貨雖然都是黃金衍生品,交易模式也相似,但被人為隔離成兩個獨立的市場,分別在上金所和上海期貨交易所。

  “期貨公司是多年培育出來面向自然人做代理衍生交易的機構,有成熟的監管,但上金所只能自己另外設計市場參與者。”前述銀行人士表示,“市場分割造成了全國黃金市場無法形成有機統一,兩個市場互不相容,浪費了資源,損失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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