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今日在官網發布消息,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購制度修法建議,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正案》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證監會表示,現行《公司法》規定的股份回購情形的范圍較窄,決策程序不夠簡便,缺乏庫存股制度,公司回購股份的積極性不高,股份回購制度的應有功能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
據了解,修正案草案對《公司法》股份回購的規定作出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股份回購情形,包括用於員工持股計劃,上市公司為配合可轉換公司債券、認股權證的發行用於股權轉換的,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必需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等。二是完善實施股份回購的決策程序,簡化公司因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上市公司配合可轉換公司債券、認股權證發行用於股權轉換,以及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等情形實施股份回購的決策程序。三是建立庫存股制度,明確公司因特定情形回購的本公司股份,可以以庫存方式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