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新召開的國務院金融穩定委員會(下稱金融委)會議上,有關“建立統一管理和協調發展的債券市場”的表態引起多方關注。
在業內人士看來,監管層近年來針對交易所債市結構的調節,正是促進債市協調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2015年以來,交易所債市擴容帶來新增債券過度向信用債種類集中,而針對這一問題監管層也采取多種措施進行調整。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發現,監管層從去年起便開始不斷加碼對交易所利率債、結構性債券的推動力度。一方面,通過動員券商承銷地方政府債、政策性金融債等債券;另一方面以可交換債、可轉債為代表的結構性債券規模也在快速擴張。
種種舉措下,信用債佔比過高的問題不斷得到紓解,而交易所債市的債券類型結構也呈現出更加多元化的分布。
鼓勵多元化
早在一年多前,監管層就對交易所信用債佔比過高的不協調問題有所重視。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注意到,監管層對信用債的關注最早發生在債券回購業務調整上。去年3月份,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提高了質押回購業務的入庫券標准,即只允許主體、債項分別達到AA/AAA、AA+/AAA、AAA/AAA三類公募債進入質押范圍。
隨後,交易所則對地方政府債、政策性金融債等利率債的發行進行鼓勵——去年5月,上交所召集部分券商進行地方政府債承銷動員,同時也將金融債作為推動發展的大類債券。
“2015年之後的公司債擴容,讓交易所的信用債比例快速上昇。”北京一家中字頭券商債承人士稱,“而積極引導地方債、金融債等更多的利率債來交易所發行,其目的既是豐富交易所債市品種,同樣也是為了改善債市結構。”
“之前利率債主要還是以銀行間市場為主,因為債市的買方機構主要是銀行和保險等大資金方。未來交易所市場也有較大的發展空間。”該債承人士坦言。
此外,以可轉債為代表的結構化債券也被監管所鼓勵。去年9月,新修訂的《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允許可轉債投資者進行信用申購,而去年10月份以來可轉債發行數量開始井噴。
分析人士認為,由於地方政府債與金融債均屬於利率債,該類債券的供給增加一方面有助於對佔比過高的信用債帶來擠出壓力;另一方面利率債的配置機構通常為大型持債機構,利率債的發展有助於改善交易所債市參與主體結構。
“為了改變之前信用債佔比過大問題,監管層的方式是試圖不斷促進債券種類的多元化,從利率債到結構性債券。”匯金系一家券商固收分析師表示,“這不只是鼓勵債券品種的多元化,更是通過債券品種的發展,實現參與交易主體的多元化。”
結構調整
一連串政策下,信用債在新增債券中的佔比已經不斷趨降。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根據Wind數據計算發現,包括公司債、企業債、私募債、集合企業債等在內的交易所信用債在交易所債券中的發行規模佔比,已然從2016年的32.69%進一步下降至2017年的21.99%。
2018年初至8月28日以來的信用債發行佔比進一步下降至20.63%。
“2015年以來,交易所債市擴張速度加快,造成了新增債券高度向信用債品類集中的現象,這讓信用風險過多的積聚在持債機構上,特別是在加杠杆不斷的情形下。”一位接近交易所的債承人士表示,“調降信用債的佔比,符合監管層對交易所債市結構調整的預期。”
信用債佔比下降背後,取而代之的是政府類債券和結構性債券佔比的提昇。
2016年以來,包括中央國債、地方政府債在內的政府類債券佔比規模則出現不斷提昇——Wind數據顯示,政府類債券的佔比從2016年的63.02%提昇至2018年至今的69.67%,不過政府類債券的主要供給仍然來自於國債的增加,其2016年、2017年、2018年至今的佔比分別為24%、32.56%、31.69%。
值得一提的是,雖然交易所鼓勵券商承銷地方政府債,但地方政府債的新發佔比卻從2016年的39.02%下降至2017年的34.42%。
不過該比例在2018年以來出現回昇,截至8月28日地方政府債發行佔比達到37.97%。
此外,以企業資產支持證券(下稱ABS)、可交換債、可轉債為主的結構性債券佔比也在快速增長。2016年,上述三類結構性債券新發規模僅佔總規模的4.29%,而2017年該比例提昇一倍以上至10.81%。
其中,ABS的擴容提速是支橕結構性債券規模比重不斷攀高的主力。2017年全年,交易所ABS發行規模達7478.88億元,較2016年的4026.80億元同比增長85.73%,佔比也從3.52%提昇至7.93%。
同時,並不“主流”的可交換債與可轉債的佔比亦從2016年的合計不到0.7%提昇至2.24%。
有分析人士認為,隨著下半年更多可轉債及可交換債項目的發行,該類債券的總量和佔比還將持續提昇。
一方面,2018年內通過董事會預案或股東大會決議的可轉債發行項目多達106只,涉及擬發行規模達2416.57億元;另一方面,記者統計發現8月13-24日的兩周內,可轉債過會項目已達8只,這一發審速度已達到年內峰值。
“預計下半年結構性債券的發行規模會加快,特別是可轉債、可交換債。”前述分析師認為,“一方面是將信用債需求替代為可轉換債與可交換債,進一步壓縮信用債比重,另一方面可轉債、可交換債從性質上能夠對股權質押等業務風險形成替代,避免平倉處置等次生風險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