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院公布套路貸案例:借1萬1個月要還1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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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北方網 作者:日報韓雯 編輯:徐林軒 2018-08-20 09:34:00

內容提要:近年來,社會上不斷出現披著民間借貸外衣,通過『虛增債務』『偽造證據』『惡意制造違約』『收取高額費用』等方式非法侵佔財物的『套路貸』詐騙等新型犯罪。

  天津北方網訊:近年來,社會上不斷出現披著民間借貸外衣,通過“虛增債務”“偽造證據”“惡意制造違約”“收取高額費用”等方式非法侵佔財物的“套路貸”詐騙等新型犯罪。市高院近日就公布了一起典型的“套路貸”案例,借款人借款1萬元,還款時卻被索要近10萬元,最終,法院駁回了“放貸人”的起訴。

  原告宋某是職業放貸人,被告李某是一名在校大學生,因償還借款發生爭議,宋某將李某起訴至紅橋區法院。宋某以《借款合同》作為證據,合同顯示“宋某是出借人,李某是借款人,借款用途是購買汽車,借款數額9.75萬元,借款交付方式是現金給付,借款期限1個月,月利率3%,落款有宋某、李某簽字”。李某承認簽字真實,但否認借款數額,通過向法院提供銀行轉賬記錄證明,案外人通過支付寶分三筆向其只轉款1萬元。宋某則否認支付寶轉賬與本案有關,提供照片和錄像證明付款過程,照片和錄像顯示李某手舉身份證和《借款合同》,面前擺放10摞(沓)現金,近10萬元,李某在視頻中聲稱已經收到9.75萬元借款。

  法院駁回宋某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交付借款是民間借貸生效的要件。宋某和李某之間不存在近親屬等特殊身份關系,宋某作為放貸人應當規范和嚴格自己的履行行為,應當舉證證明交付借款的完整過程並達到令人確信的程度。宋某利用照片、錄像陳述現金交付9.75萬元,此舉違反職業放貸的交易規則和交易習慣。宣判後宋某沒有上訴。

  針對此案,法官提醒,“套路貸”以貸款為誘餌,不以賺取利息為目的,其目標是額外佔有借款人財產。如果貸款公司給出的條件特別吸引人,比如,利息特別低,“低利息、無抵押、不扣車”,這極有可能遇到了“套路貸”, 必須提高警惕,在保證安全前提下保留證據,及時報警。(津雲新聞編輯徐林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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