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監管仍是債市重點:今年6家發行人受到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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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經濟日報 作者:陳海峰 編輯:徐林軒 2018-04-25 09:10:00

內容提要:今年以來,已有6家發行人受到自律處分。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將繼續加大違規案件特別是典型違規案件的自律調查深度和廣度,加強對發行人及相關中介機構的懲戒力度,提昇市場懲戒效果,切實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今年以來,已有6家發行人受到自律處分。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將繼續加大違規案件特別是典型違規案件的自律調查深度和廣度,加強對發行人及相關中介機構的懲戒力度,提昇市場懲戒效果,切實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數據顯示,截至一季度末,今年已有6家發行人受到自律處分。交易商協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對個別中介機構的自律調查也在積極推進過程中。未來,防風險、嚴監管仍是今年債市的主基調。

  違約懲戒力度加大

  6家發行人之一的中融新大近期被給予誡勉談話處分,責令其整改,並要求企業責任人參加交易商協會信息披露相關培訓。“這些自律處分看似輕微,但會影響市場機構的選擇,對其發行產生實質影響。”一位業內人士表示,如談話批評這樣的懲戒措施主要是聲譽類處罰,影響的是將來其他機構如主承銷機構、投資人對受罰者的印象、合作選擇、投資偏好等。對受到交易所或者銀行間市場紀律處分的發行人發行的債券,機構在選擇時就會趨於謹慎。

  交易商協會統計數據顯示,2008年以來,債務融資工具市場共對328家機構的違規行為進行了自律處分,處分措施涵蓋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公開譴責等不同層級,有34家機構在受到上述聲譽處罰的同時,被暫停了一定期限的相關業務。主承銷機構、信用增進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評級公司,都有被自律處分的例子,其中不乏一些大行、大所,以及知名評級機構。2015年以來,交易商協會共對170多家市場機構作出了自律處分,其中包括150多家發行人,自律處分的機構數量和發行人數量都超過了前7年的總和。

  業內人士表示,這些處分中,業務被暫停會對發行企業和機構產生較大影響。2017年,交易商協會對大連機床、中城建、春和集團、山東山水、亞邦投資和國裕物流等違約企業分別給予公開譴責、嚴重警告並暫停業務。作為信息披露的第一責任人,發行人成為受交易商協會自律處分次數最多的主體,2008年以來的所有被處分機構中,發行人數量接近270家,佔比超過八成。

  債市嚴監管將延續

  “今年交易商協會將繼續發力查處懲戒嚴重違規案件相關機構,增強投資人保護力度,提昇投資人信心,維護銀行間市場正常運行秩序。”交易商協會有關負責人表示,2016年以來,在“去產能”的大背景下,債市違約有所增多,違約企業因涉嫌違反自律規則被立案的數量增長較為明顯。一方面,出現違約的企業,往往也存在生產經營惡化、內部管理混亂等問題,容易出現不重視或故意不履行自律規則相關要求的違規情況,損害投資人的利益;另一方面,雖然部分違約企業對於債券違約處置較為積極,但仍有部分違約企業存在惡意違約、逃廢債的情況,置投資人利益於不顧,情形極為惡劣,個別違約企業甚至存在涉嫌虛假信息披露等違法情況。

  下一步,交易商協會將進一步細化自律處分規則,重點對立案標准、累犯加重、數罪並罰、具有酌定減輕情節的減輕處分制度等開展深入研究,力求違規事實和處分結果對應更清晰,自律處分的裁量標准更精確。同時,繼續加大違規案件特別是典型違規案件的自律調查深度和廣度,加強對發行人及相關中介機構的懲戒力度,提昇市場懲戒效果,切實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今年防風險、嚴監管仍將是債市重點。聯合資信研究部分析師夏妍妍認為,風險管控仍將是未來我國金融市場、債券市場的監管重點,未來“一行兩會”的體制將使得我國金融監管更加協調有效,有利於風險防范以及債券市場的長遠健康發展。

  建立統一執法機制

  多位業內人士認為,加大對違約企業的處分力度體現了加強自律管理、維護市場秩序的決心。但對於一些惡意違約的企業,僅通過自律管理層面的處分是不夠的,應盡早建立債券市場的統一執法機制,實現自律管理手段與行政監管手段、司法手段的有效銜接,以進一步提昇監管效力和威懾力。

  關於債券市場統一執法機制的討論由來已久,早在2012年2月份,國務院決定成立人民銀行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證監會參加的公司信用類債券部際協調機制,推動各部門建立監管協調機制,明確監管責任。

  近年來,債市統一監管機制有了進一步發展,2016年9月份,時任央行行長周小川明確指出,要發揮公司信用類債券部際協調機制作用,形成集中統一、監管有效的債券市場執法機制。2017年11月份,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成立,旨在強化人民銀行宏觀審慎管理和系統性風險防范職責,強化金融監管部門監管職責,發揮各監管部門合力。

  市場人士呼吁,只有建立良好的債券市場統一執法機制,將內幕交易、市場操縱、虛假信息披露等涉嫌違反《證券法》規定的案件移交證監會等行政監管機構,由其運用行政處罰手段進行查處,將涉嫌違法犯罪案件移交司法機關,對違法案件進行審判,大幅提高發行人及相關中介機構的違法成本,纔能真正對涉嫌違法犯罪機構及個人起到震懾的作用,維護債券市場的有效運行,保護債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還有觀點認為,當前信用債市場上發行人違規增多,進一步凸顯了加強發行人教育的緊迫性和必要性。當前,發行人違規情形逐漸增多且類型越來越多元,到目前為止,發行人一直是市場違規行為的主要群體,確保市場合規運行需要抓好這個“牛鼻子”。此外,債券市場中其他機構暴露出的一些風險問題,最終也可能在發行端找到原因。提高對債市發行端建設的重視,針對性加大發行人教育工作,對於維護市場正常秩序、落實債市風險防范重要要求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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