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資管迎來最強監管 帶這些字的產品不能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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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北方網 作者:袁文瑞 編輯:袁文瑞 2018-04-11 16:04:00

內容提要:日前,國家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下發了《關於加大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整治力度及開展驗收工作的通知》(簡稱『29號文』)。

  天津北方網訊:日前,國家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下發了《關於加大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整治力度及開展驗收工作的通知》(簡稱“29號文”),這也讓長期處於風口浪尖的P2P業務再次繃緊了神經,不禁讓許多百姓發出疑問,投資的P2P是否會被化解存量,今後又該如何選擇互聯網金融平臺?

  正規平臺必須“持證經營”

  在“29號文”中,“持牌”、“備案”等字眼被反復被提出,明確了資產管理業務作為金融業務,屬於特許經營行業,須持牌經營且納入金融監管。這也為今後金融主管部門在日常的監管中提供了監管依據。本市相關部門也出臺了《天津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為合法合規的網絡借貸平臺備案登記管理落實細則,並將進一步履行監管職責,加強社會風險提示及政策監管性約束和懲戒。

  依托互聯網公開發行、銷售資產管理產品,須取得中央金融管理部門頒發的資產管理業務牌照或資產管理產品代銷牌照。未經許可,不得依托互聯網公開發行、銷售資產管理產品。其中還明確規定,互聯網平臺不得為各類交易場所代銷,且存量業務最遲於今年6月底消化完畢,對存量互聯網資管業務到期未化解至零的機構,將納入取締類處置。

  有業內人士認為:“如果不對非持牌機構進行約束,允許其繼續違規經營,資產管理業務的亂象將得不到根治。所以在規范傳統金融機構的同時,必須對非持牌機構的資產管理業務進行規范。事實上,非持牌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更多、隱蔽性更強,比如一些第三方財富管理公司。”

  百姓投資更要擦亮眼睛

  自“29號文”出臺以來,銀行理財、私募、集合信托等各類產品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響。在打破剛兌、去杠杆的強監管背景下,對於平臺而言,持牌合規經營是門檻,而對於普通投資者而言,學會甄別產品、挑選適合自己配置的產品也是亟需具備的能力。

  到底什麼樣的“資產管理”產品是不合規的?“29號文”中明確,未經許可依托互聯網以發行銷售各類資產管理產品等行為募集資金屬於非法金融活動。

  對於投資者而言,可以認准以下字眼,如“定向委托計劃”“定向融資計劃”“理財計劃”“資產管理計劃”“收益權轉讓”(包括但不限於)需要謹慎對待。另外,如平臺未經許可銷售這些產品則會被明確為非法金融活動,具體可能構成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發行證券等。所以投資者在互聯網上購買此類產品時,一定要確認平臺具備相關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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