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失業保險金將提高至最低工資標準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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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中青在線 作者: 編輯:徐林軒 2017-09-26 15:15:48

  記者今天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獲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日前共同制定了《關於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71號),指導各地在現有基礎上,進一步適當上調失業保險金標準,並提出了失業保險金上調目標,要求形成增長機制。《指導意見》明確提出,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的目標,是逐步將失業保險金標準提高至最低工資標準的90%。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相關負責人明確指出,失業保險金標準提高至最低工資標準的90%的目標是以確保基金可持續爲前提,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分步實施,循序漸進加以實現。根據《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保險金標準的具體調整幅度和調整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具體情況確定。

  據悉,2012年全國人均失業保險金爲707元,2016年達到1051元,年均增長10.4%。5年來,共有2170萬人次領到失業保險金。

  據瞭解,近年來,各地深入貫徹落實失業保險有關法律法規,多措並舉,有序推進,全國失業保險金水平逐年提高,地區差距逐步縮小,有效地保障了失業人員基本生活,爲兜牢民生底線發揮了積極作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相關負責人表示,失業保險金標準不宜調整過高:一是《失業保險條例》規定了失業保險金的上限,即不得高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二是失業保險保障的是失業人員基本生活需要,過高的待遇水平不符合我國失業保險“保基本”的原則。三是確定失業保險金水平還要兼顧促就業的作用,失業保險金標準過高,可能會影響部分失業人員的就業積極性。此外,還要統籌考慮失業保險基金運行安全。

  《指導意見》要求,各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要以人爲本,高度重視,精心實施,對各項保障措施作出周密安排,要結合本地實際,提出調整方案,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失業保險金標準。此外,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本單位並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社保經辦機構根據其工作時間長短,對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金。

  2016年,失業保險基金代繳醫療保險費79.7億元,月人均繳納醫療保險292元;支出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4710萬元;支出培訓補貼14.2億元;國務院批准的東7省試點政策用於促就業支出183億元;向76.2萬名農民工發放一次性生活補助28.3億元,人均32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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